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件,现将今年以来查处的7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刚察县某生鲜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8月21日,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刚察县沙柳河镇某生鲜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上架销售的8种35瓶饮料已超过保质期。该超市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没收涉案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刚察县某食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8月20日,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刚察县沙柳河镇某食品超市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上架销售的大米、火锅底料、饮料等6个品种44袋(罐、瓶)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该超市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没收涉案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刚察县某商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5年8月16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刚察县伊克乌兰乡某商店内销售的赤砂糖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据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食品总糖分项目不符合 GB /T 35884-2018《赤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赤砂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没款483元、没收涉案不合格食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刚察县某烘焙坊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自制枣糕案
2025年8月8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检测有限公司,对刚察县沙柳河镇某烘焙坊销售的自制枣糕进行抽样检测,据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抽样物品自制枣糕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自制枣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自制枣糕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没款50,150元、没收涉案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刚察县某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5年8月8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检测有限公司对刚察县某生鲜超市内销售的小蛋仔蛋糕(蔓越莓味)(烘烤类糕点)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据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抽样物品小蛋仔蛋糕中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时仅索要了进货票据,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但当事人“在进货时仅索要了进货票据,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没收涉案不合格食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刚察县某川菜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8月20日,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在刚察县某川菜馆后厨操作柜内发现6个品种17袋过期食品原料。该川菜馆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原料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刚察县某饺子馆餐饮具消毒不合格案
2025年7月23日,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刚察县某饺子馆餐饮具消毒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刚察县某饺子馆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