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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县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9日 消息来源:

全县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现就餐饮经营相关主体责任及合规要求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亮照亮证经营

1.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严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

2.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口许可证。

3.推广使用《刚察县食品安全监督公示栏》,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从业人员健康信息、监管部门信息等内容统一公示。

二、严格从业人员管理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不得使用过期、伪造健康证明。

2.严格落实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健康状况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3.从业人员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三、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1.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票据。

2.采购肉类产品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留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产品应查验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严禁采购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

四、规范加工制作过程

1.食品加工制作应在核准的加工操作区内进行,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实施色标管理,防止交叉污染。

3.食品应当彻底煮熟煮透,需要冷藏的食品应及时冷藏,需冷冻食品应在冷冻条件下贮存。

4.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五、保持环境与设施设备清洁卫生

1.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加强通风排烟,防止油垢积累、物料乱放等现象。

2.“三防”(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应配备齐全并正常使用。

3.餐饮具、食品用工具及容器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防止二次污染。

4.冷藏、冷冻和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六、网络餐饮特殊要求(适用于入网经营户)

1.在第三方平台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地址与平台公示地址一致;严禁以虚假地址、虚假门店入网经营,严禁“幽灵外卖”。

2.应在平台店铺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上传实体门店照片、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

3.倡导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加工操作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主动公开加工制作过程。

4.推广使用“食安封签”,确保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被拆封、不受污染”。

七、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要求

1.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2.提供“小份菜”“半份菜”等多样化选择,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3.婚宴、自助餐等集体用餐场景应当合理确定菜品数量和分量,减少浪费。

八、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

1.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根据经营规模及风险等级确定),建立符合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2.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及时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3.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舆情或消费投诉的,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九、法律责任提示

违反上述规定的,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监督与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告知。


                    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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