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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川臣物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6日 消息来源:

刚察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年9 月26日、12月30日对青海川臣物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18日至12月30日刚察县东、西片区集中供热工程锅炉正常运行期间:1.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东片区集中供热工程9月18日至11月22日工况标记为停运、西片区集中供热工程9月22日至11月21日工况标记为停运;2.东片区集中供热工程在线监测设备9月25日至10月27日处于拉闸断电状态,湿度长期接近零值,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3.东、西片区集中供热工程9月18日至12月30日运营期间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数据异常,在此期间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亦未开展手工监测代替在线监测数据。

1.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东片区集中供热工程9月18日至11月22日工况标记为停运、西片区集中供热工程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11月21日工况标记为停运的行为违反了《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东片区集中供热工程在线监测设备9月25日至10月27日处于拉闸断电状态,湿度长期接近零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参照《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作出行政处罚61.75万元的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东、西片区集中供热工程2025年9月18日至12月30日运营期间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等数据异常,在此期间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亦未开展手工监测代替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作出行政处罚11.45万元的决定。

综上,刚察县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73.2万元【人民币柒拾叁万贰仟元整(大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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