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沙柳河镇农牧民搬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根据《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刚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刚察县沙柳河镇农牧民搬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刚政〔2026〕86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刚察县沙柳河镇农牧民搬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
通过实施本次房屋征收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彻底改善沙柳河镇潘保村农牧民老旧住房居住条件,完善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功能,优化乡村人居环境,扎实推进城乡更新提质和乡村振兴工作,切实保障群众住房安全与居住品质。
二、征收范围
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为刚察县沙柳河镇潘保村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农牧民68户。东至潘保村河道东侧、西至潘保村党员活动室、南至潘保路、北至尕小公路。其中潘保路与热水路连接巷道以东19户、以西49户(具体范围以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为准),上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主体
刚察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刚察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以发布房屋征收签约公告日期为准。
六、其他
(一)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共同做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刚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刚察县沙柳河镇农牧民搬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刚政〔2026〕86号)执行。
(三)如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赵宝宽
联系电话:0970-8653181
办公地址:县汽车站三楼(房屋征收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