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热水地区存量公共租赁住房
盘活利用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青海省关于加快盘活存量保障性住房、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部署要求,有效盘活刚察县热水地区长期空置和滞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进一步发挥住房保障作用,满足园区就业人员及社会群体基本住房需求,根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刚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刚察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刚察县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热水地区存量空置公租房进行盘活利用、公开招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盘活原则
(一)保障优先。在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保障对象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剩余空置房源进行市场化盘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盘活招租实行公开方案、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三)用途不变。盘活房源仍属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保障用途,不得违规出售、转租、转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二、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盘活房源位于刚察县热水地区,共计330套,户型:一室一厅,建筑面积:热水公寓单套面积为39平方米、鸿瑞小区单套面积为50平方米。
三、盘活方式
(一)零散公开招租。面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公开招租,按照“先到先得、随到随租”的方式确定承租顺序。
(二)整体打包承租。面向园区入驻企业、用人单位整体招租,由承租单位统一安排本单位职工居住,不得转租牟利;整体承租;整套房源打包出租,不接受部分房源拆分承租。
四、承租条件及范围
(一)个人承租,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自理能力;
2. 在本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
(二)单位承租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
2. 承租住房仅用于安排本单位职工居住,不得转租、分租或挪作其他用途;
3. 提交职工名册、承租方案及书面承诺,配合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承租人员资格审核和日常管理。
(三) 承租范围
在热水地区、哈尔盖镇辖区及附近村镇就业、创业、居住,或为本区域户籍、常住居民。
五、租金标准与租赁期限
(一)租金标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租住公租房,租金按照政府公布的保障租金标准执行;面向社会公开出租的空置房源,租金按照《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刚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刚政办〔2023〕106号)文件执行。物业服务费按小区现行标准执行,水、电、暖、通信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再符合条件的,租赁期满应当腾退承租房源。
(三)缴款方式。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按照约定预交租金及房屋租赁保证金;单位承租人的缴款方式在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承租单位)向指定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个人承租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证明、就业或收入证明等;单位承租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工名册、承租方案等。
(二)审核。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部门核查申请人住房、收入、就业等情况。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刚察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微信公众号及热水地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取得承租资格。
(四)选房签约。根据房源情况采取顺序选房方式确定房源,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七、使用与监督管理
(一)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转借、闲置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二)建立承租档案,实行定期复核和动态监管;承租人家庭收入、住房、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受理机构;不再符合承租条件或者违规使用房屋的,责令限期腾退,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三)房屋主体结构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产权人按规定负责;承租人负责室内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四)公租房租金收入、售房收入及配套设施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房源筹集、维修养护和管理。
八、申请时间与方式
时间:长期
地点:刚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交通运输局
刚察县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咨询电话: 0970-8652072(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办公室)
0970-8654362(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后勤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