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农牧民朋友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7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县委办公室

 

农牧民朋友们: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今年继续加大了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为了让大家都知道,保证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现将今年有关政策内容告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粮食直补政策。以原计税面积为依据,扣除不种地因素和其他经济作物面积,对种粮农民发放粮食直接补贴。补贴标准由去年的每亩15.2元提高到30.2元。
二、继续实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享受粮食直补政策的农牧民和国有农牧场。补贴标准由去年的每亩 19.8元提高到44.8元。
三、继续实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对农牧民、农牧场(林场)职工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的13大类的农机具继续实行补贴政策。补贴金额不超过省内近三年市场平均价格的30%,单机补贴限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挤奶机、大型拖拉机等机械单机补贴可提高到12—25万元。对免耕播种机、深松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等可用省级资金累加20%进行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
四、继续实行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小麦、青稞、玉米良种补贴实行全覆盖,省级财政每亩补贴10元。对20个县(市)推广的100万亩全膜马铃薯及玉米双垄栽培技术,每亩补贴120元。
五、继续实行畜牧良种补贴政策。对东部农业区和环湖地区的奶牛、乳肉兼用牛、肉牛改良实行补贴,每头奶牛补贴细管冻精2支。牧区、半农半牧区推广大通牦牛种公牛2000头,每头补贴4000元;推广高原牦牛种公牛5000头,每头补贴2000元。
六、继续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禁牧补助标准为果洛、玉树州每亩5元,海南、海北州每亩10元,黄南州每亩14元,海西州每亩3元。草畜平衡奖励按每亩每年1.5元执行。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一年生牧草每年每亩补贴10元,多年生牧草每亩补贴50元。对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每户每年发放生产资料综合补贴500元。
七、继续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对全省国家级公益林中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进行补偿,每亩每年补偿9.75元。
八、继续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对小麦、油菜、青稞、蚕豆、马铃薯、玉米保险保费由财政补贴9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温棚种植保费由财政补贴8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20%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由财政补贴80%、养殖户承担20%。对公益林保险保费由财政补贴95%、林农或林场承担5%;商品林 (包括经济林)保险保费由财政补贴90%、林农或林场承担10%。
九、继续实行农牧区住房建设补贴政策。今年全省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2.5万户,每户补贴由去年的2万元提高到2.2万元。实施农村奖励性住房4万户,每户补贴由去年的1.3万元提高到1.7万元。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2.57万户,青南牧区每户补贴4.3万元,环湖地区每户补贴3.5万元。实施草原新帐篷项目1万户,每户补贴1.2万元。对农村危房改造、奖励性住房建设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中的农牧户银行贷款按时还本付息后,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期限最长3年。
十、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牧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西宁市、海东地区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865元,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每人每年1980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每人每年2040元。
十一、农牧区五保供养政策。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牧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分散供养的标准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集中供养的按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80%确定。
十二、继续实行孤儿救助政策。对集中供养的农村牧区孤儿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1000元、散居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600元,对农村牧区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50元。对感染艾滋病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1000元。
十三、临时救助政策。对不在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农牧户,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原则上给予500—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且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十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对农村牧区未享受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和孤儿保障政策,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十五、农牧区医疗救助政策。资助参合:凡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孤儿、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参加新农合个人缴纳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代缴。住院救助: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不同人员类别进行救助,属于五保户、孤儿的实行全额救助;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按90%的比例进行救助;低保家庭中的一般保障对象及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按85%的比例进行救助。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为6万元。临时医疗救助: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收入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仍超过5000元的,可享受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大病医疗保险基数的10%,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1万元。
十六、新农合政策。全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由去年的400元提高到470元,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含大中专院校学生)和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的农牧民年人均缴费40元,19—59周岁(女性54周岁)的年缴费5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负担。农牧民医保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80%、90%。新农合住院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十七、新农保政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按年缴费,标准为100、200、300、400、500元五个档次,参保标准由农牧民自主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由财政补贴30元,同时每进一档增补5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给予全额代缴,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60周岁以上农牧民享受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为85元。
十八、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对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少数民族牧民家庭一次性奖励4000元;对年满55周岁,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无子女的农牧民计划生育家庭每人每年发放奖励扶助金1160元;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年给予1620元特别扶助金,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年给予1320元的特别扶助金;同时,对独生子女和双女意外伤残的农牧民计划生育家庭根据伤残等级给予1000—4000元的一次性扶助金。对参加新农保的独生子女父母、无孩父母、双女户父母在原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100元养老保险补助金。对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农牧民家庭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十九、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为全省农牧民免费开展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14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对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每人补助500元,对35—64岁妇女开展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对农牧区孕前及孕早期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二十、继续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对农村牧区(含乡镇)学前一年在园(校)儿童,按每生每年1200元标准,提供保育教育费资助。免除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取暖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并对寄宿生按每生每年西宁市、海东地区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各县 (市、行委)及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小学1400元、初中1600元,玉树州、果洛州各县和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小学1500元、初中1700元标准提供生活费补助。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除西宁市四区外的所有农村 (不含县城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每生每年600元标准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并免费提供一、二年级学生国家规定的教材,对一、二年级农村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提供助学金。
二十一、“1+9+3”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三江源地区当地就读学生继续享受“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在二十条所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0元。对学前一年在校 (园)就读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并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提供生活费补助。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课本费和取暖费等费用,并按每生每年1500元(三年级学生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二十二、异地办学奖补政策。继续在六个民族自治州实施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对六州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初中和高中(含中职)学生以及自行考录的中职学生到异地就读的,免除学费、住宿费,并按每生每年初中2200元、普通高中2700元、中职学生3200元(三年级学生2200元)提供生活费补助。对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的农牧民家庭学生,按普通本科学生10000元,专科学生6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二十三、农牧民转移培训政策。对农牧区具有初高中以上学历,毕业后回乡青年,统一组织学制职业培训的,财政给予学费补助,培训一年和两年的补助一年,培训三年的补助两年,同时每人每月享受助学补助150元。农牧区劳动力每年可享受一次短期就业培训的补贴,其中,三江源地区的农牧民培训期间,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20元,到州外省内培训的每人一次性补助交通、住宿费3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一次性补助交通、住宿费800元。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业能力证书的,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性技能鉴定补贴。
二十四、转移就业补偿政策。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本县、乡农牧民转移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劳务经纪人按每人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建劳务经济组织,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劳务经纪人个人可提供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外出务工的农牧民,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省外就业的每人补助600元、省内跨州就业的补助200元。对初次创业的农牧民给予5000的开业补助。凡三江源地区介绍农牧民转移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按省内每人300元、省外400元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希望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响应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号召,把政策支持转化为发展生产的动力,大力发展高原特色青海特点现代农牧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