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买“黑车” 最终钱财两空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0日 消息来源:县公安局


图为涉案车辆

自刚察县公安局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行动实施以来,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刚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全面部署,迅速发力,强力攻坚,取得了显著成效。2月16日,刑警大队联合泉吉派出所查获被盗抢车辆一台。

2月16日15时许,刑警队民警接到泉吉派出所村警的举报,称在日常巡逻防控中,发现一辆悬挂青C06731的黄色五菱牌面包车有些异常。刑警民警立即联合泉吉派出所民警对该车车辆信息进行初步核查,经查验,疑似被盗抢车辆,于2013年7月9日在四川省都江堰市立案。

经审讯,现驾驶该车的多某某交代,该车是其贪图便宜从本村彭某某手中购买所得,因价格低廉,当时购买时并没有注意该车的车辆手续。遂刑警队与四川警方取得了联系,目前该涉案车辆已被县公安刑警队依法扣押,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民警提示:在购买车辆时,要注意“四查”,一是查看卖主的身份证。来判定卖主是否对所卖车辆有使用权及支配权。二是查看车辆的行驶证。行驶证是机动车取得合法行驶权利的凭证,必要时可以到车管所进行核实。三是查看车辆来历证明。仔细检查原始的购车发票,如原来已经是二手车,则要看是否有二手车的购车发票,以防买到不正当来历的车辆。四是查看车辆牌照。主要看车辆牌照是否有涂抹更改的痕迹,必须与行驶证登记的号牌一致。检查发动机号、车架号有无修改痕迹。

买卖“黑车”涉嫌刑事犯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撰稿、摄影:任晓燕 编辑: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