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公告
海北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公告
广大居民群众:
从2020年1月25日24时起,青海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现根据一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近期从湖北(武汉)等省外返州、来州人员及其密切接触人员,必须向村(社区)委员会登记报告,接受健康服务管理,并避免到人流密集场所。
二、所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人员必须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或有关机构采取医学隔离措施,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隔离。
三、各类学校活动和线下培训活动全面停止。
四、全州取消公共场所一切人员聚集活动,图书馆、文
化体育馆、游艺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活动场所暂时关闭,影院、网吧、洗浴等人员密集型服务场所全部暂时关停。
五、全州各类经营性企业、工地对湖北(武汉)等重点
疫情区域的用工人员推迟复工。
六、在疫情存续期,广大居民群众应做好个人防护,不
要探亲访友,减少到人员集中的地方,拒绝扎堆,到公共场所要戴口罩,避免去已有疫情的地区旅游和居住。
七、实施交通检疫,在车站、机场等重点场所设置体温检测设施设备,进行体温检测,并加强通风消毒,出入人员必须配合检测体温。
八、农(集)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要加强环境卫生整治,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严禁活禽销售,严禁非法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转运贩卖野生动物。
九、对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实行“日消毒”和“每班次通风”。各类商业、银行等公共服务机构保持良好的通风消毒。
十、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等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力劝患者及时到就近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十一、在疫情存续期,凡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整治环境卫生,清除卫生死角,防止疫情发生、扩散、蔓延,保障群众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
本公告将根据疫情动态适时调整,请广大群众理解支持配合落实。
特此公告。
海北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