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建立完善 “六项机制” 融会贯通监督方式
刚察县委审计委员会成立以来,县纪委监委和审计机关立足各自职能定位,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贯通起来,整合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督促检查等力量,建立健全六项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更加完善高效监督体系。
一是建立计划共商机制。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计划时,主动征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单位的意见建议。把审计监督和巡视巡察全覆盖、“回头看”、重点监督事项结合起来,加强衔接沟通,努力做到同向同力,既避免交叉重合,又消除监督盲区和空白。同时,统筹考虑审计力量和干部监督的管理需要,由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审计相结合,统筹安排党政领导干部审计项目,逐步实现离任审计向任中审计转变,事后监督向事中事前转变,最大限度扩展审计覆盖面。
二是建立信息共通机制。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协调推进会,通报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和重要情况,总结协作配合工作,安排部署重点任务。审计机关在进驻被审计单位前,应向纪检监察机关了解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等相关信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以向审计机关了解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审计情况。双方在问题调查取证、重要情况沟通、疑难问题定性、相关数据查询等环节形成工作合力。审计机关主动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提供给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报告及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三是建立协同共战机制。在不影响两者相互独立性的前提下,建立协同作战制度,实现监督力量的优势互补。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涉案人员违反财政、财务收支等问题,审计机关可以派出人员协助工作,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揭示问题、查处经济案件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抽调人员开展巡视巡察时,要统筹考虑审计力量配置,征求审计机关意见,审计机关负责协调安排人员参加巡视巡察,培养审计干部查处大案要案的能力水平。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期间,发现审计对象有违反党纪法规线索,但因审计手段限制,在查证落实相关情况出现困难时,可以商情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单位协助查证。
四是完善检查考核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和督查部门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日常督查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县委督查部门将落实中央省州委重大决策和重大措施不力等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纳入年度督查工作计划,适时在县委常委会通报审计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追责建议。
五是完善监督问责机制。鉴于审计监督重在揭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查处问题缺乏刚性措施的实际现状。纪检监察部门主动对审计日常发现的问题和建议,通过问责利器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到位。审计部门要跟踪检查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被审计地区和单位整改进展和结果,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岗位调整处理,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或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问责,进而形成专长互补、相互借力的良好局面。
六是完善成果共享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整理分析,从机制体制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将其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将成果运用于规范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将审计常规经济体检和纪委监委运用“四种形态”相结合,对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和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要及时约谈提醒、通报批评,将成果运用于追责问责;审计部门为组织部门提供可信、可用、可靠的审计结果,推动监督结果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有机衔接、深度融合,将成果运用于干部管理。
撰稿:郭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