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审判两起交通肇事案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4日 消息来源:县交警大队

近日,刚察县人民法院对两起交通肇事被告人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

2020年4月6日14时05分许,芦某某驾驶青C004xx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1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99公里加720米处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桑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撞,受惯性作用,被害人桑某某随摩托车顺势倒向对向车道,才某驾驶青CE8xx号小型轿车行至现场避让不及,与摩托车发生二次碰撞,并骑跨驶过桑某某身体,造成被害人桑某某当场死亡、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决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4月4日,22时40分许,旦某某与彭某某一同饮酒后,彭某某将其青CC92xx号小型轿车交由旦某某驾驶。旦某某驾驶车辆沿学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学苑路与北大街十字路口时与扈某某驾驶的青CE06xx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被告人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7.52mg/100mg,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旦某某醉酒状态下不仅不阻止、劝诫,反而将自己的车辆交由被告人旦某某驾驶,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于共同犯罪,二被告的行为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