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扎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工作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30日
消息来源:县民政局
近日,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做好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县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21〕148号)要求,及时召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会议,对此项政策落实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此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后,全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提高32元,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33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65元;全县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年人均提高384元,达到每人每年5184元(432元/月)。一档低保家庭按照不低于每人每年5076元(423元/人/月)补助;二档低保家庭按照不低于每人每年4428元(369元/人/月)补助;三档低保家庭按照不低于每人每年3132元(261元/人/月)补助;对于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落实分类施保资金,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为城市低保每人每月100.8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64.8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高标准后,2021年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供养金12096元(1008元/人/月),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供养金13305元(1108.8元/人/月);特困供养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轻度失能每人每月照料护理补贴340元,中度失能每人每月照料护理补贴510元、重度失能每人每月照料护理补贴850元;临时救助标准以“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确定”,随着低保标准提高,我县2021年临时救助标准确定为39900元/年。县民政局将严格按照新标准认真做好全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提标资金预算和落实工作,并对1至10月救助金差额部分进行补发,确保12月底全面完成提标发放工作。同时,在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并尽快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对提标后达到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范围。结合最新的《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政策导向,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落实落细落到位,提升困难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满足感,维护广大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权益。
撰稿:站太加 审核: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