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使用特殊药品报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3日 消息来源:县卫健局

    全省职工使用特殊药品的,直接纳入医保按现行的乙类药品政策报付。城乡居民使用特殊药品的,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医保按乙类药品政策报付。个人先行自付部分不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付范围。

    城乡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

    1.使用注射剂的,按单价1000元(含)以下、1000—5000元、5000元(含)以上分段,分别按10%、20%、30%个人先行自付。

    2.使用其他药品的,单价50元(含)以下的,直接纳入医保按乙类药品政策报付;单价50元—100元(含)、100元—500元、500元(含)以上分段,分别按10%、20%、30%个人先行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