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六项措施助推2012年城镇保障性
住房建设工作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4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2012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刚察县以六项措施,确保城镇保障性住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施工单位,均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定,进场施工人员均需具备相关资质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四制”,按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技术导则》的相关标准及项目批复施工;二是所建房屋的户型、建筑设计、室内外装修设计、设备设计、电气设计必须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新建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为中央拨付资金和省州配套项目资金,因材料和人工工资上涨等因素造成的资金缺口由施工单位垫资;三是保障性住房自竣工验收备案后计算工程保修期,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工程)保修期为1年,屋面保修期为5年,电气线路、室内管网配套设施、采暖管线保修期为  2年。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方进行维修;四是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40平方米户型为主,应采取集中供暖方式供暖,厨房配备灶台、洗脸盆、操作台等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卫生间应配备洗脸盆、坐便器等必要设施;五是按照省、州相关要求,对工程实施动态管理并严格执行《刚察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六是刚察县2012年城镇保障性住房任务建设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全程跟踪工程建设情况,对项目运作、形象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保障、施工环境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
撰稿:才仁太 编辑:秦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