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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四项文物保护举措全力守望精神家园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7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政府办公室

文物是承载历史信息,具有社会、艺术、科学价值的宝贵资源。近年来,刚察县全面实施“名地”、“名迹”、“名居”、“名遗”工程,认真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积极采取四项文物保护新举措,全力守望文化精神家园。目前,全县共有文物保护单位46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1处。一是着力提高思想认识,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着力从思想认识上解决“切实维护文化遗产尊严”的问题;从发展思路上解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从工作成效上解决“文化遗产保护惠及广大民众”的问题。二是确保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相统一。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保护中加以利用,在利用中实现更好的保护。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禁止对文物资源进行过度、破坏性开发,禁止因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文物的做法。同时,对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三是夯实基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各级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建立了文物保护专门机构,大力培养文物保护和管理专门人才,改善人员结构,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乡镇政府文物保护能力,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文物工作信息员作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要求,将四有要求纳入责任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公安、司法、文物等部门,努力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四是切实加强领导。将文物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成立以文化文物部门牵头的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要求,贯彻文物工作“五纳入”,并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对部门目标考核之中。县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应当保障依法由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基本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撰稿:才让吉   编辑:秦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