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刚察县城镇管理局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8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高原海滨藏城”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县县城建成区域面积不断扩大,常住人口逐年增加,随之对城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解决城镇管理体制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等城镇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各项工作,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刚察县城镇监管大队更名为“刚察县城镇管理局”,隶属刚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刚察县城镇管理局应承担以下职责:拟订全县城镇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违反城镇规划、市政工程建设、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房地产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察;承担县城、乡镇和矿区规划区内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承担对建筑物、市政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和占道经营、流动摊点等行为的整治工作;承担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城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转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维护工作;承担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维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种车辆违章乱停靠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整治。
根据上述职责,刚察县城镇管理局下设城管、环卫、垃圾清运填埋、景区广场管理清洁、市政管理维护、城市绿化管护、公厕管理清洁等七个大队,并依据城镇管理局工作职责,认真细化设定各大队相应工作职责,报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人社、编办备案。同时,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分片包干”、“分段包干”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确保城镇基础设施完好、城区公共环境卫生整洁。
二、人员配备
根据城镇管理局工作性质和应承担的工作任务,核定公益性岗位编制375名,人员由县就业部门从事非公益性类工作岗位中调剂,县城镇管理局依据“定范围、定职责、定岗位、定人员”原则,对岗位职责进一步细化、量化,并有效整合正式在编职工、临聘、见习岗位及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力量,根据城区道路、市政设施、居民小区、景区广场、公厕等分布情况和面积合理分配岗位,并报就业部门备案。
三、管理模式
一是为确保城镇管理局依法履行相关执法工作,原城镇管理监察大队11名在编职工全部编入城管大队和市政管理维护大队,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管理。
二是各大队大队长实行公开竞聘上岗(其中城管大队和市政管理维护大队大队长从在编职工中产生),并与城镇管理局签订目标责任书,按目标完成情况发放绩效考核奖励工资。具体考核办法由城镇管理局根据各大队工作实际,参照《刚察县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制定,并经局务会议通过后执行。各大队在具体工作中实行“包片、包干负责制”,片区负责人由各大队长从大队工作人员中选拔产生。
  三是其他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与城镇管理局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与县就业部门签订《岗位服务协议书》。人员纳入城镇管理局管理范围,严格制定考核制度,定期按岗位责任制分解表进行评比,年末根据勤、能、绩等方面标准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优秀的按见习岗位奖励工资标准给予奖励,不合格的交由就业部门按《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岗位服务协议书》予以清退。具体考核办法由城镇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参照《刚察县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制定,并经局务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