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刚察县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2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刚察县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日

 

是否宜公开: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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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民武装部。

    各群众团体、省州驻县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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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印发

刚察县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2014〕19号)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制定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房2018〕76号)及《海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制定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北建2018〕27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的申请、审核、发放、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是指由县政府向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条件,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政府不能为其提供房源及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发放适当租赁住房补助,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财政、民政、国土、人社、公安、市监、税务、公积金中心、金融、房产(不动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及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准入及申请管理

第五条 申请城镇保障住房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无房及人均住房面积在16平米或家庭住房(含自有住房、租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米以下;

  (三)申请人在我县居住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私人轿车;车辆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出租车(以出租标识为准)、七座及以下小面包车、单双排小型货车、农用车除外;

(五)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或家庭成员中的财政供养人员收入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六)家庭成员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的申请条件且有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可以拒绝审核通过: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其中商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

(二)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申请之日起将车辆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

第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申请住房补贴家庭包括: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落户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转户农牧民家庭。

第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申请期间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含养老金和其他劳动所得)、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但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以及较大数额的债权(3万元以上)等。

第十条  申请程序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应由本家庭内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向居住地所在乡镇居委会(社区)进行申报,同时提交下列相关佐证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填写的《刚察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认定部门核查表》附件1;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审核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工作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乡镇居委会(社区)提供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原件;

(五)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无住房的提供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局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证明和所租住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

第三章  审核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居委会(社区)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申报材料、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对户籍、住房、收入、车辆及其他财产等方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或入户调查,并填写《刚察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入户调查问卷表》。符合初审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上报所在乡镇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乡镇主管部门对辖区居委会(社区)上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文件形式上报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和公示等全部原件。

第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申请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财政、民政、国土、人社、公安、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税务、公积金中心、房产(不动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就申请人的房产、户籍、车辆、财政供养、公积金、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登记信息与申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查询比对,结果相符的同意申请;结果不符的,退回原上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复审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提供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同意申请。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将终审结果通过我县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州县财政安排的资金等。

第十六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结合我县住房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及支付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暂定为每户280元/月),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对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按户分季度发放补贴,期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在分配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自领取租赁补贴之日起,每隔六个月向所在地乡镇居委会(社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家庭变动情况。乡镇居委会(社区)要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户籍、房产、车辆、财政供养、公积金等信息进行定期核查,及时掌握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及其他财产等相关情况的变化,并将核查结果上报乡镇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对上报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住房及其他财产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上报单位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报单位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一)因家庭人数或住房面积发生变化,致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二)因家庭生活条件改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其他财产发生变化的;

(三)承租人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承租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发补贴,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和城镇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

(二)不接受有关部门资格审查的;

(三)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不申报的;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骗取租赁补贴的,由上报单位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全额退还,绝不退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办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将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我县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刚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1:

刚察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认定部门核查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现住房面积

户籍类型

 

姓名

与户主关系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县民

 

 

政局

 

 

意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户籍

 

 

部门

 

 

意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住建

 

 

部门

 

 

意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人劳

 

社保

 

部门

 

意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国土

 

资源

 

部门

 

意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金融

 

 

部门

 

 

意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税务

 

 

部门

 

 

意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住房

公积

金管

理部

门意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

︿

社区

意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核查认定中心意见

意见建议:

 

 

 

主管领导(签字):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2:

刚察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入户调查问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家庭年收入

 

家庭人口

 

人均月收入

 

工作单位

 

工作性质

 

现居住地址

 

所属居委会

 

住房产权人

 

联系电话

 

产权/出租人与申请人关系

□本人  □配偶  □父母(含岳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其他      

家庭住房情况

类型

□成套楼房    □简易楼房    □平房

来源

□承租  □购买  □自建  □借住  □其他

使用面积

住房

资产

申请家庭名下有无住房  □有  □无   产权人姓名:

地址;

□有  □无   型号及车牌号:       颜色:    

汽车或摩托车属:□自用  □借用  □租用  □单位

存款

万元以上存款:□有  □无  存款金额小计:      

其它资产

        元   家庭总资产净值:        

特殊

照顾

对象

家庭

情况

家庭特殊情况

□有60岁以上老人   人  □有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   人  □有严重残疾人员   人  □优抚对象   人  □复员(转业)军人  □面临拆迁  □承租危房

□患大病种类

 

姓名

 

□优抚种类

级别:

姓名

 

□重残种类

□肢体 □视力 □智力 □精神 级别:

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以上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已核实,如实说明了问卷调查,保证提供的所有数据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工作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取消本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资格,并通过(今后)县民政部门取消享受低保户资格和退出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若情节严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理。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意记入住房保障个人诚信档案。

以上调查情况  □属实  □不属实     被调查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入户调查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