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藏城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
关于禁止公共租赁(廉租)住房违规转租转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藏城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

全县各保障性住房住户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管理,确保公平合理使用。针对保障房小区部分承租家庭出现违规转租、转借或挪作他用的现象,通知如下:

根据《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内容规定,取得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或挪作他用。如不再符合公共租赁 (廉租) 住房保障条件,请自觉在三个月内,主动办理退房,逾期未办理退房手续,我县藏城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将其违规行为全县予以通报,其他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清退。一经发现,将解除已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将按照以上相关文件及公租房租赁合同第十三条之规定,乙方缴纳的押金不予退还。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举报电话:0970--8655866

 

 

刚察县藏城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

                   201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