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的公示
青海刚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青财监字〔2020〕1072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青财监字〔2020〕1072号)
刚察县财政局
2020年9月14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财监字〔2020〕1072号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近期《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要求,现就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年度会计监督评估工作
(一)增强监督意识,强化主体职责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应在执行省财政3月11日印发的《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青财监字〔2020〕256号)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自觉将财会监督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效能。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监督工作,与同级审计、巡视等部门沟通协调,合理确定检查任务和范围,避免重复重叠。要以监督效能为前提,推进监督方式创新,探索推进信息化、互联网监督。二是要以会计法规执行和资金财务核算为主线,加大工作力度,延伸和追踪线索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各项财政监督工作评价制度,加强工作责任和工作激励的有机结合,有力促进工作上台阶。
(二)依法履行职能,严格落实执法规程。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监督法规,在检查取证、形成报告、检查审理、处理处罚等方面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程序。要严肃行政执法行为,检查工作严格依据行政执法要求,严禁将执法监督检查全权外包其他服务机构。要强化执法责任,切实加大对做假账、假报表、骗取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截留资金、偷漏税款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对涉及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也要按照有关法规予以问责。对需要移交的事项,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诚信建设,完善公示公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诚信体系建设要求,规范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全面落实查前公示和查后结果的公告。查前公示、查后结果的公告应在政府或财政部门公众网站等媒体公开;处理处罚结果要纳入“青海信用平台”;要建立检查事项举报平台,对重大问题应予以通报,加大责任追究和曝光力度。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守党规党纪底线。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各项法规和党纪,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强化“四项纪律”,做到“八个不准”。做好查前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强化领导责任,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对派出检查工作组自身的监督管理,要设置检查组内监督员和财政部门的总负责人,要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二、增强对地方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重点抽查工作
(一)检查内容。各市(州)、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执行国家财税法规、规范会计核算和管理、资产质量和债务风险等情况,选取1-2个同级金融机构或者政府投融资平台开展重点抽查。
(二)检查时间。各地结合本地工作开展情况,合理安排对地方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融资平台重点抽查的工作时限,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的重点检查一并在9月底前结束,10月份为年度检查处理问题和工作总结阶段。
三、有关材料报送工作
(一)材料上报。对原下达的报送要求作适当调整:1.汇总表改为本次下发的《会计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对地方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融资平台检查的相关数据信息一并汇入。2.工作报送时限由原9月底推迟到10月底,总结等报送材料内容和报送方式按原要求执行。
(二)工作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工作评估情况,将对会计监督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包括检查组织、方式创新、检查力度、检查成效、问题查处,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材料报送质量等内容,并适时进行通报和纳入绩效激励机制中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