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刚察县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矿坑年度
回填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8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刚察县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矿坑年度回填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刚察县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矿坑年度
回填工作方案
根据州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北州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北政办〔2013〕32号)文件要求,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全县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相关事宜专题会议,并多次深入到矿山企业实地检查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矿山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杜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治理方案实施、治理期限过期、工作进度缓慢、治理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等现象发生,确保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和矿区生态安全,结合我县各矿山实际情况及矿山企业《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特制定矿山企业环境综合治理矿坑年度回填方案。
一、矿山企业基本情况
刚察县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涉及西海煤炭、奥凯、西海煤电、博海公司4家企业,共有7座矿山20个采坑(含历史遗留采坑5个),总面积为3093.81亩,其中:西海煤炭2座矿山8个采坑;奥凯公司1座矿山2个采坑;青海博海煤炭开发公司3座矿山8个采坑;西海煤电公司1座矿山2个采坑。
西海煤炭柴达尔矿设计年产量120万吨,矿区面积4.5427平方公里,2010年因建井进行综合治理,治理期限为3年,至2012年12月治理期满时,该企业仅对柴达尔4号采坑东段进行了局部的回填,未按期完成治理工作。鉴于此2012年底经州政府同意该矿延期治理。目前,柴达尔矿有4个采坑,占地面积550亩。
西海煤炭柴达尔先锋井设计年产量45万吨,矿区面积1.1838平方公里,该矿分四个采区,即先锋西采区、东采区,金滩沟西采区、东采区,2008年年底进行了柴达尔矿先锋井45万吨/年改扩建项目,2010年开始进行综合治理,治理期限为3年,至2012年12月治理期满时,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鉴于此2012年底经州政府同意该矿进行了延期治理。该矿区内共有4个采坑,其中:先锋井有2个采坑,占地面积200亩;金滩沟2个采坑,占地面积323.08亩(属历史遗留采坑3个,占地面积423.08亩,此坑原县上开采所遗留)。
奥凯公司江仓一井田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矿区面积2.1298平方公里,奥凯煤业公司于2003年以出让方式取得江仓一井田采矿权,矿权价款总额为2.8亿元,江仓一井田于2009年8月开工建设,目前井工建设完成总工程量的35%,该矿区范围内有2个采坑,占地面积1023亩。
西海煤电央格拉煤矿设计年产量9万吨,矿区面积0.2175平方公里,2005年9月,西海煤电公司根据州政府的批复,对央格拉矿区进行了综合治理,但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治理力度不够,治理未达到预期目的。2006年10月,振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后,按照州人民政府的责令要求,将外力哈达所有矿山企业停产整顿。2012年西海煤电公司对该矿进行重新治理,治理期限为3年,该区内共有2个坑位,占地面积449.04亩。
博海公司振兴煤矿设计年产量15万吨,矿区面积1.5207平方公里,2006年10月份,振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后,该矿井停产整顿。2009年该矿山由青海博海煤炭公司收购,2010年进行建井综合治理工作,治理期限为2年,至2012年底建井工作未完成,该矿区有2个采坑,占地面积237.49亩。
外力哈达1号立井设计年产量9万吨,矿区面积0.1885平方公里,始建于1980年,2009年该矿山由青海博海煤炭公司收购,2012年申请对该矿进行综合治理,该矿区内有2个采坑,占地面积226.35亩。
曲古沟二矿设计年产量9万吨,矿区面积0.5272平方公里,西海煤电公司于2005年9月对曲古沟地区进行治理,但是由于治理力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该地区的治理工作未完成。2009年该矿山由青海博海煤炭公司收购,该矿区共有1个采坑,占地面积90亩。
曲古沟一矿自上世纪70--90年代开采以来,历经多个企业进行无序开采,对环境破坏严重,西海煤电公司于2005年9月开始对曲古沟地区进行治理,但是由于治理力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致使治理工作未见成效,该矿区历史遗留下的3个采坑,占地面积为223.08亩。
二、年度综合治理回填任务
为确保矿山环境治理项目顺利进行,结合各矿区实际,委托青海九〇六工程勘察设计院编制了《综合治理矿坑年度回填方案》,将西海煤炭、奥凯、西海煤电、博海公司4家企业的7座矿山20个采坑分年度进行回填,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回填方案》对年度回填目标任务实行分片包干,督促企业完成年度回填任务,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结合各矿区实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抽调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星期对回填进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巡查督促,每月会同监理单位对回填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向县政府上报进度,力争完成年度回填任务。对不按治理方案实施,工作进度缓慢或不回填的企业要蹲点督促,确保回填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2013年综合治理回填任务。2013年度4家矿山企业需完成8个采坑的回填,其中:西海煤炭公司完成2个采坑(柴达尔矿3号采坑和柴达尔先锋矿东采区)回填;西海煤电公司完成央格拉矿1号采坑的回填;青海博海煤炭开发公司完成4个采坑(振兴煤矿1号坑、2号坑、曲古沟二矿1号采坑、外力哈达1号立井1号采坑)回填;奥凯公司完成1号采坑回填工作。
1、柴达尔矿3号采坑治理后的高差为3895米,治理总方量735万立方,2013年完成120万立方回填任务,每月回填量为20万立方,回填长度为100米。(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和商务局。完成时限:2013年11月底)
2、西海煤电央格拉煤矿1号坑的回填总方量为57万立方,每月回填量为9.5万立方。(牵头单位: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时限:2013年11月底)
3、博海公司振兴煤矿1号坑、2号坑的回填总方量为494.84万立方,每月回填量为82.47万立方;曲古沟二矿1号采坑的回填总方量为120万立方,每月回填量为20万立方,外力哈达1号立井1号采坑回填总方量4.87万立方,每月回填量为0.82万立方。(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局,责任单位:哈尔盖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3年11月底)
4、西海煤炭柴达尔先锋井东采区,回填总方量7455.6万立方,每月回填方量为75.9万立方,2013年完成50万立方回填任务。(牵头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13年11月底)
5、奥凯江仓一井田回填总方量为1493.34万立方,每月回填量为373.34万立方,具体回填进度以“木里煤田管理局”综合治理方案为准。(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和商务局、吉尔孟乡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3年11月底)
(二)2014年综合治理回填任务。2014年度4家矿山企业需完成7个采坑的回填,其中:西海煤炭公司完成4个采坑(柴达尔矿1号、2号、3号、4号)回填;西海煤电公司完成央格拉矿2号采坑的回填;青海博海煤炭开发公司完成2个采坑(曲古沟二矿2号采坑、外力哈达1号立井2号采坑)回填;奥凯公司完成2号采坑回填工作。
1、西海煤炭公司柴达尔1号、2号、3号、4号井回填总方量1600.2万立方,每月回填方量为228.6万立方。(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时限:2014年11月底)
2、西海煤电央格拉煤矿2号坑回填总方量为338.8万立方,每月回填量为78.4万立方。(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局,责任单位:哈尔盖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1月底)
3、博海公司外力哈达1号立井2号坑回填总方量为70万立方,每月回填量为10万立方。(牵头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14年11月底)
4、博海公司外力哈达曲古沟2号坑回填总方量为80万立方,每月回填量为14万立方。(牵头单位: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责任单位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14年11月底)
5、奥凯江仓一井田2014年10月完成2号坑的回填治理工作,回填总方量为1234.67万立方,每月回填量为176.38万立方,具体回填进度以木里煤田管理局《综合治理方案》为准。(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和商务局、吉尔孟乡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1月底)
三、保障措施
(一)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及工程进度,由县国土资源局聘请专业的监理机构,进行现场监理,并对回填治理情况负责,每月定期向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监理施工报告,监理费用由相关企业负担。
(二)由县国土资源局收取每亩3000元的复垦保证金,年度治理工作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企业申请退还保证金;若验收不合格,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招标机构,进行社会公开招标进行治理。
(三)若矿山企业环境综合治理缓慢,回填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不按治理方案实施、治理期限过期的矿山企业,各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其治理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不得办理采矿权年检。
(四)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治理矿山企业的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向县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上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季度工作计划,各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掌握矿山治理进展情况。
(五)县国土、安监等相关部门对各矿山治理项目要随时进行跟踪跟进,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和主体发生的变化。
(六)县劳动监察部门、哈尔盖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严防治理矿山企业出现层层承包、转让、分包等行为,防止引发劳务及债务纠纷,督促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公安部门要详尽调查各矿山企业火工品供应情况,对治理矿山企业供应火工品时,必须征求县国土资源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建议,视治理情况核发。
(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综合治理项目纳入继续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监管范围,切实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九)县监察、政府督查室对回填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每月进行通报,对回填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将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