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刚察县共建农牧区用电安全
服务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8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刚察县共建农牧区用电安全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刚察县共建农牧区用电安全服务机制管理办法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刚察县共建农牧区用电安全服务机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共建农牧区用电安全服务机制,形成“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工作有序、成效显著”的农牧区共建电力安全服务机制新格局,根据《刚察县人民政府共建农牧区用电安全服务机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社会管理“三个最大限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农牧区用电安全工作,建立由乡(镇)、村为实施主体,县供电企业技术支持的农牧区用电安全服务机制。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刚察县人民政府共建农牧区用电安全服务机制实施方案》,适用于共建农牧区用电安全服务机制的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就共建工作开展的各项工作和行为。
第三条 将农牧区安全用电工作纳入农牧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设工作,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刚察县共建农牧区用电安全服务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组长由刚察县人民政府分管电力工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于海北供电公司分管农电副总经理担任。
第六条 成员单位: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刚察县供电公司。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刚察县供电公司经理担任,成员为各乡镇分管电力领导。负责督促落实服务措施,开展用电安全知识宣传和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的协调、督导和推进。
第八条 以乡(镇)为单位组建用电安全服务队。服务队由若干个村用电安全服务小组组成,每个小组由1-2名电力安全服务队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会同电力局多渠道争取配套资金,为改善农牧区用电设施,促进共建机制有效运转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刚察县教育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职责:配合县供电公司开展用电安全知识宣教活动。
第十二条刚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与各乡(镇)、村签订农村用电安全责任书,对年度指标完成情况纳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刚察各乡(镇)职责:负责用电安全服务队的组建,人员的评审选定和安全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督导村委会做好牧民群众安全用电和保护电力设施教育。
第十四条村委会职责:积极协助组建村用电安全服务组,并负责村服务组日常管理;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服务队员的管理考评;协助县供电公司开展安全宣教活动,教育村民安全用电、自觉保护电力设施。
第十五条刚察县供电公司职责:
一、每年开展一次上门检测农牧民家用漏电保护器和家用线路检查活动,集中开展安全知识宣教活动,帮助服务队督促农牧民规范家用接线,自觉安装漏电保护器,为农牧民安全用电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负责用电安全服务队员的电力安全知识和业务技术培训,定期向服务队员提供必要的工器具。
三、县公司营业所负责建立用电安全服务队员基本信息登记,以及业务指导工作。
四、负责向用电安全服务队员提供配有藏、汉两种文字对比说明的安全用电知识、电力设施保护等宣传资料。
五、向用电安全服务队员下发“刚察县牧区用电安全服务登记表”,对用电安全服务队员上报的问题给予及时协调解决。
六、每季度开展用电安全服务工作分析会议,重点分析电力安全服务效能情况,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七、定期向用电安全服务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同时向用电安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年度考核建议。
第十六条 用电安全服务队职责
一、全心全意为农牧民群众服务,为农牧民群众产权范围内用电需求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努力塑造公平诚信、服务至上的电力安全服务队形象。
二、负责牧民户内用电设备的安全用电检查、客户内部新装布线、电器安装,并做好电力安全服务记录备查。
三、配合县公司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教工作,提高牧民群众用电安全意识,自觉安装家用漏电保护器,规范家庭接线,自觉保护电力设施。
四、在对本村社辖区内的设备、线路的巡视过程中,如发现设备、线路出现异常时,及时与县供电公司联系,由县供电公司负责消缺处理。
五、对管理辖区内用电客户的违章用电、窃电等不合理用电行为,及时上报县供电公司处理,县供电公司按有关文件规定对上报人员进行奖励。
六、负责辖区内电力设施的防盗、防汛、防外力破坏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公司处置。
七、安全服务队员只负责农牧民群众产权范围内用电设备故障处理,严禁对属供电企业产权设备进行操作。
第四章 用电安全服务队
第十七条 用电安全服务队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组建,服务队员的选定必需通过村委推荐,乡镇审核,供电公司培训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用电安全服务队成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品行端正,热爱事业,关心群众,经刚察县供电公司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村负责用电安全服务队日常管理,对服务队员的出勤、服务、收费等工作进行管理考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县政府主导共建农牧区用电安全机制工作的全面开展,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村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县供电公司负责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将共建农牧区用电安全机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各乡镇要将其纳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管理工作,与各服务员签订责任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用电服务队员的确定必须遵循村委推荐,乡镇把关,供电部门培训考核的原则,选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的合格人员上岗工作,为共建用电安全服务工作提供可靠的人员保障。
第六章 三方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村委负责用电安全服务队的日常管理,对服务队出勤、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的执行等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用电安全服务队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进行监督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五条 服务队制定群众信息反馈措施,动员群众对服务队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户产权范围内保修服务为有偿服务,服务队员必须依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参考标准进行有偿服务收费。
第二十七条 材料费用的收取以参考同样商品市场价进行收取,若用户自行准备材料,不得再收取材料费。
第二十八条 收取的费用交各服务队所属乡镇并开具收据,该费用作为服务队员酬金和所需材料的购置费用进行管理和支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依据本办法,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刚察县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