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刚察县矿业秩序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2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

根据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矿业秩序集中整治方案》(北政办〔201441号)要求,为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责任,梳理各类涉矿事宜,切实解决当前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确保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好转。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矿业秩序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种类单一,主要以煤炭为主。采特地区金矿普查、曲吓尼日煤矿普查和静龙沟金铜矿普查3个地勘项目正在实施。煤炭资源由青海博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青海西海煤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奥凯煤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家企业分别在8个矿山进行开发,砂石资源由青海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

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突出问题。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高。一是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起步晚、底子薄,总体水平较底。矿山企业基本以采掘业和出售原矿为主,精深加工等后续产业发展不足。二是滥采乱挖现象突出,资源浪费较为严重。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机制不完善。一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管及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科学系统的监管体系支撑。二是国土资源执法队成立不久,业务素质不强、方法简单,联合执法、联动监管不够,加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点多、面广、线长,巡查任务重,监管措施难以全面落实到位。

(三)矿业秩序管理履职不到位。一是各部门对矿业秩序管理存在重视和沟通协调不够、联合通报机制不健全、未能形成监管执法的有效合力等问题。二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木里煤炭管理局权力交叉、职责不明,导致履职困难。

鉴于以上原因,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势在必行。

二、整治方案

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整治与开发相结合,规范与发展相结合,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和合理利用。突出重点、全面整治、规范管理,全力做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发展得到有力保障,全县矿业秩序有效好转。

(一)主要目标。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重点整治与全面规范相结合,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一是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二是无证、证照不全、超规模、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三是矿山安全隐患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四是使“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的行为得到分类清理整治。五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台账规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管理更加规范。六是监管到位,改善投资环境,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通过集中开展整顿规范矿业秩序,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实现全县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加快合理开发和高效持续利用,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主要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全县所有勘查开采重点地区、偷采偷挖易发区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合法探矿权进行勘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依法从重处罚;对未取得合法采矿权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做到“三不留”,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超层越界勘查、私自勘查、开采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逐矿进行实测,对越界勘查矿产资源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查处;对无证开采砂石粘土、按项目配置砂石料场、私自勘查、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依程序上报上级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场)、县公安局、县监察局、草原监理站、环境监察大队)

2、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非法集资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全面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非法集资、合作等情况;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集资、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采矿权人以坐收管理费、承包费等名义,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私下招商、集资、承诺采矿等变相私设矿权违法行为严肃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场)、县财政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3、全面清理矿业权审批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清查开采矿种与采矿证不符、证照不齐全等问题。对矿业权的审批权限、出让程序进行清查,重点清理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违规变更矿区范围等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责任;全面清查矿山企业法律规定有关费用的征收情况,重点清查有关申请申报、委托评估、评估审查备案、入库、稽查等环节;依法严肃查处对矿山企业偷逃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纠正查处资源补偿费未收、欠收、坐支等行为;全面清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管理情况;对不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足额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审批;全面清理保证金缴存账号,坚决纠正不在指定账号存放地质环境与恢复治理保证金行为;全面清查全县矿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规范矿业用地管理秩序。(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场)、县财政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4、全面清理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环评审查、安全许可、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开采矿种与采矿证不符、证照不齐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不按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实施方案施工、不按经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提请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或治理不达标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山企业擅自进行基本建设和不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的,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查处;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初步设计开采、严重浪费矿产资源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偷采乱挖以及有失职、渎职和履职不到位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场)、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规范砂石开采,严厉查处盗采砂石行为。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清查全县采砂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坚决杜绝因开采砂石造成的资源流失和环境破坏。特别是对一些乡镇的乡村道路建设等项目,控制取砂数量、限制采砂规模;严厉查处以各种名义盗采砂石行为,彻底遏制偷采及各种名义盗采砂石行为的发生;对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影响当地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协办单位:各相关乡镇(场)、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交通局、草原监理站、环境监察大队)

6、全面清理和纠正矿山生态恢复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工艺落后、浪费资源、生产粗放、不达规模从事选矿生产的企业;对私挖滥采、乱排乱倒、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和破坏草地、耕地、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全面清查全县各治理企业是否按照《进一步规范海北州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北政办〔201332号)进行回填治理。重点对外力哈达地区、央格拉煤矿、柴达尔煤矿、海塔尔煤矿从治理时限、治理方案实施、火工品供应用途、公司与施工队之间可能产生的劳务纠纷、债务纠纷、矿区稳定、治理点安全隐患防范、税费征收、草原植被占用恢复等方面,进行逐一排查清理,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对污染、破坏环境严重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场)、热水管委会、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草原监理站、环境监察大队)

7、全面清理和纠正各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捆绑招商引资等环节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场)、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县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实施步骤。全县集中整治矿业秩序从2014410日起至2014730日结束。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以自查自纠为主,抽查督导为辅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五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2014410日—430日)。根据本实施方案,拿出具体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动员,让广大干部、群众和业主知晓集中整治的目的、重点、要求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认识到依法办矿、依法采矿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为矿业秩序整治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调查摸排阶段(201451日—530日)。各相关部门抽调专人负责开展工作,按照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深入调查,实地核查,摸清现状,掌握基础资料,梳理存在的各类问题和矛盾,分门别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3、自查整改规范阶段(201461日—630日)。按照本方案,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组成联合执法机构,对辖区内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整改,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清理的及时清理,该移送的及时移送。对查处清理工作不力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督导验收总结阶段(201471日—715日)。县政府督查室组织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实地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查漏补缺,彻底清除死角,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5、建章立制阶段(2014715日—730日)。通过全面集中整治全县矿业秩序,认真总结整治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分门别类、梳理归纳,精心提炼和制定完善长效机制、管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章制度,不断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努力提高科学规范的监管水平。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部门职责,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县集中整治矿业秩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长:晁世海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巴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孙延民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热水管委会主任

 员:阿生福  青海湖农场场长

    南木甲  三角城种羊场场长

    韩明春  县公安局局长

    党永福  县监察局局长

    林现波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杨昌加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魏明久  县财政局局长

    宋宏伟  县审计局局长

    马玉海  县交通局局长    

       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局长

    秦忠胜  县经济和商务局局长

    李富义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郭守洋  县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局局长

    赵永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才让东主 哈尔盖镇人民政府镇长

    安永熙  沙柳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彭毛吉  伊克乌兰乡人民政府乡长

    坎本才让 泉吉乡人民政府乡长

     扎西才让吉尔孟乡人民政府乡长

    贾小强  热水管委会副主任

    金永清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姚军昌  黄玉农场场长

    高占录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曹廷政  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郭守莲  县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

      韩广杰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队长

         县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杨昌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五)职责划分

各乡镇(场)、热水管委会要对本辖区矿业秩序整顿工作负总责,发现非法探矿、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汇报反映,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公安部门加强民爆物品用途、用量的监管,加大对非法使用火工品行为的监督察处力度;对吊销、注销矿业权和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立即停止民爆物品的供应。

监察部门积极参与有关重大案件的查办、督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干部参与办矿的行为进行清理和纠正;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以及支持、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等各类违纪案件。

发改部门要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核准、批准文书等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国土部门具体承担整顿规范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报、落实。检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措施的落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开采勘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和动态储量检测、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等工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灾害防治工作,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矿山企业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环境综合治理保证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协助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审计部门对矿山企业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等费用的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乡村道路建设项目配置砂石料场的监管力度,控制取砂数量、限制采砂规模,杜绝乱采滥挖。

农牧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占用(毁坏)草地和在草原补偿征收、发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商部门加强对矿山开发企业的有效管理,督促矿山企业调结构、转方式,限期淘汰能耗高、污染重、产能低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对招商引资企业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对私下招商、集资、承诺采矿等变相私设矿权违法行为严肃依法查处。

安监部门负责督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设施,督促企业对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环保部门负责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造成环境污染、草原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的采矿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重点整改查处以各种名义盗采砂石的违法行为。

人社部门配合县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矿山企业劳动用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治理整顿。

工商部门负责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格,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严格按照《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加强部门合作,做好矿山企业登记工作。

国税(地税)部门协助国土部门清查矿产资源税补偿费收缴工作,做到信息共享。

电力部门做好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管理。对无证非法开采企业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核的矿山,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停止供电。

矿山企业要依法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按照勘查、开发利用方案组织施工,管理好施工单位,签定责任书时务必将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严禁超层越界等内容作为首要条件;加大矿区内定期巡查力度,一经发现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县国土、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因企业自身监管巡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矿山企业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齐力抓的工作格局。将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层级负责、职能部门合理分工和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加强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矿山秩序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涉及面广,单靠国土部门难以完成,因此要建立国土部门牵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巡查、针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姑息、不推诿、不懈怠,真正做到无空隙、无漏洞、无死角、无盲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自然资源部门强化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培训,提高矿业权人依法探矿、采矿意识,为矿业秩序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强执法力度,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规范自身行为,做到知荣辱、守规矩,依法依规办事。执法人员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方案》要求,确保标准不降低,力度不减弱,坚持做到不开口子、不让路子。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召集联席会议集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