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批转刚察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政策落实
“三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刚察县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草原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机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青海省农牧厅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天然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刚察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刚察县对草原实行草原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制度。
本办法所指的禁牧,是指长期禁止放牧利用和对草地施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一般是在生态脆弱、水土流失严重或具有特殊利用方式的草场进行禁牧。
禁牧方式:
1、完全禁牧区:指刚察县与周围邻近县边界地区草原、部分严重退化的黑土滩及当年种植多年生人工草地实行完全禁牧。
2、阶段性禁牧区,指禁牧区植被恢复较好的草原,在每年1月1日—7月19日,8月21日—12月31日实行严格禁牧,在7月20日-8月20日进行合理利用。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草食牲畜所需要的饲草饲料总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开展草原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
(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五条 由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科学划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确定禁牧休牧期限,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场均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工作负总责,成立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监督全县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工作,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草原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责任书,将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工作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年终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是本县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工作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工作。
签订的责任书要载明以下事项:
(一)草原现状和禁牧区域: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
(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和减畜量;
(四)实现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及有效期限;
(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禁牧减畜责任;
(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牧)委会及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逐级签订草原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实行“谁承包谁负责、谁放牧谁管理”的禁牧管理模式;层层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将禁牧减畜纳入村规民约,充分发挥牧民群众监督作用,建立起民间互相监督、互相约束的监督机制。
县草原监理工作站建立草原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管理档案,报刚察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和聘用草原生态管护员,在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树立标志牌,设立禁牧管理点,进一步将禁牧、减畜任务细化、量化,明确各管护员对管护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的承包草原禁牧、草畜平衡、草原防火、草原生态预警监测等进行巡查、监督、管护。
第九条 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应当加强草原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原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知识,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推行舍饲圈养,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十条 县草原监理工作站根据全县草原的类型、生产能力、牲畜采食量、补饲量及青海省地方载畜量核定方法和标准,逐户核定草畜平衡区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
第十一条 县草原监理工作站结合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
第十二条 县草原监理工作站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原载畜量核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 牲畜饲养量超过核定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现草畜平衡:
(一)加强人工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二)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
(三)实行舍饲圈养,减轻草原放牧压力;
(四)加快牲畜出栏,优化畜群结构;
(五)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草原承包面积;
(六)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县草原监理工作站应当加强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根据上一年度草原产草量的测定结果及对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量的估算,分析、预测当年草原载畜能力,指导草原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工作。
第十五条 县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经常性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关键时节、重点区域的草原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奖励机制的依据。
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禁牧区禁牧制度落实情况;
(二)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
(三)核查草畜平衡区的核定载畜量和减畜数量。
第十六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饲草饲料量增加的,可以在原核定的载畜量基础上,相应增加牲畜饲养量。对实行舍饲半舍饲、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种草养畜,改良畜种、加快周转、增草增畜达到草畜平衡的村社或牧户,县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生态建设项目和畜牧业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对积极进行草原保护与建设,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实行舍饲半舍饲,实现草畜平衡的草场承包经营者、草场所有者和草场使用单位,以及在草原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禁牧减畜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计入年终考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优;对工作不力的村(牧)委会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实行一票否决,不考虑安排生态建设项目和畜牧业建设项目;对工作不力的草原管护员扣发绩效考核工资,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草原管护员进行解聘。
第十九条 牧户草原生态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与户履行禁牧、草畜平衡职责挂钩。以村为单元,提留30%的草原补奖资金,作为牧户履行禁牧、草畜平衡职责的绩效奖励资金,其余70%的补奖资金按“一卡通”直补到户。绩效奖励资金的发放以草原管护员评价为基本依据,由村(牧)委会综合考评确定分户的绩效奖励资金额度,考核结果在本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县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按“一卡通”兑现到户。对禁牧、草畜平衡等职责履行不好的牧户,30%草原补奖资金不予兑现,其资金由村(牧)委会综合评定,提出意见、报乡政府审核同意后,用于奖励禁牧、草畜平衡等职责履行好的牧户和草原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在禁牧区放牧超过10天的扣除10%禁牧补助资金,放牧超过20天的扣除20%禁牧补助资金,放牧超过30天的扣除30%禁牧补助资金;在草畜平衡区牲畜超出10%以内的扣除草畜平衡奖励资金10%,超出11%—30%的扣除草畜平衡奖励资金20%,超出31%以上的扣除草畜平衡奖励资金30%。
第二十条 草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草原管护员应当在草原监理机构领导下履行好职责。
第二十一条 违反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刚察县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有效落实,依法保护草原生态,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天然草原管护员的管理,规范管护行为,提高管护水平,增强管护人员的工作责任,确保草原生态管护绩效,根据《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草原生态管护员的管理。
第三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实行聘用制度。从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范围的农牧民中选拔聘用,草原管护员优先从扶贫移民户、困难户、无畜户中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县草原生态补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从事草原生态管护工作。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四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管护员对村(牧)委会、合作社和牧户的载畜量和
减畜数量进行核定,并按则属确定的减畜计划对监管村(牧)委会、合作社和亩的牲畜进行清点,监督减畜计划的落实。对不按计划核减超载牲畜的,及时报告向(镇)政府及县草原监理站。在管护区域对村委会、合作社和牧户的承包草原禁牧、草畜平衡、草原防火、草原生态预警监测等进行巡查、监督、管护。
(二)对监管责任区的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放牧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严禁超载放牧。发现违反禁牧规定放牧和未按计划核减牲畜超载放牧的,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监理工作站,进行处理。
(三)根据日常巡查情况建立巡护日志,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草原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放牧、减畜、草原鼠虫害、草原基础设施等动态监测信息。
(四) 积极宣传国家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及时了解并向乡政府反映草原承包经营者(使用者)在天然草原保护和发展畜牧业生产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监督牧户落实禁牧制度,负责制止在禁牧区违规放牧和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行为;定期清点统计牧户的牲畜数量,准确掌握每户牲畜情况,依据核定的理论载畜量,核减超载牲畜。
(五)对监管责任区草原基础设施、鼠虫害发生、草原火情及采挖草原野生植物等情况进行监管。制止、纠正、举报上述草原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管护区内的管护情况,履行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及乡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管护区域内的合作社和牧户进行禁牧、减畜考核,出具禁牧、减畜证明材料。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五条 依据《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草原生态管护员优先从留居在草原上已实施禁牧和实现草畜平衡,加入生态畜牧业经济合作组织有一定文化学历的特困户和家庭无就业人员牧户的青壮年劳动力中聘用。
第六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草原管护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草情、畜情;
(三)熟悉藏汉两种语言,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年龄在18—45岁之间。
对特困户及家庭无就业人员牧户的聘用条件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七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的聘用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后,推荐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与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联合审查,预选对象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草原生态补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二)确定的草原生态管护员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聘用证书,乡(镇)人民政府与草原生态管护员签订年度聘用合同,明确管护内容,并对聘用人员进行统一考核,实施动态管理。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生态管护员档案,并报县人社部门和草原监理工作站备案。
第八条 以村为单位,按照辖区内实际利用并承包到户(联户)草原面积确定草原管护员岗位。每5万亩草原设置一个岗位,超过5万亩的牧户(联户)每户(联户小组)只能安排一名管护员。
第九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制。聘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不合格的,不再聘用。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管护员实行聘用制管理。管护员由村委会推荐,乡政府统一审核、聘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县草原监理工作站的指导。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副乡(镇)长和一名专职草原监理员,负责管理本乡(镇)草原生态管护员日常开展草原生态管护工作。
第十二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管护责任区和监管牧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界定,并组织管护员与监管村委会、合作社及牧户签订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管护责任书。
第十三条 县草原监理工作站应当定期对全县草原进行巡查,对乡(镇)草原监理员和草原生态管护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召开草原生态管护员会议,听取管护员监管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管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将管护情况向县草原监理工作站报送。
第五章 人员考核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科技农牧扶贫科发局、村(牧)委会根据草原管护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合格的全额兑现工资,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兑现绩效工资,并解除聘用合同。对考核不合格草原管护员扣留的绩效工资,由村(牧)委会综合评定后奖励给工作突出、职责履行好的草原管护员。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
(一)基础工作:
1.与乡(镇)政府签订草原管护合同;
2.与草原管护区域内牧户签订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管护责任书;
3. 按照要求参加培训、会议;
4. 草原管护区域内牧户开展禁牧和草畜平衡政策宣传,协助相关部门发放宣传材料;
(二)禁牧工作
1. 在禁牧区内进行禁牧巡查,巡查不少于10次,巡查面要达到100%;
2. 在禁牧期间,禁牧管护责任区内不得出现偷牧现象;
(三)草畜平衡工作
1. 清点核查管护区域牧户牲畜数量,准确掌握每户牲畜情况(误差不超过5%);
2. 负责管护区域牧户的减畜工作,对完成减畜的要搜集牧户销售或宰杀依据;
3. 在管护区域内通过舍饲半舍饲喂养、草场流转等方式减轻草场压力,并且能达到减畜任务的牧户,要搜集饲草料购买、草场流转合同等依据;
(四)巡查日志和报表
1. 巡查日志内容要齐全,并且与实际相符;
2. 每月25日前将巡查情况报表和草原监测报表上报至乡(镇)政府;
(五)基础设施、草原鼠虫害、草原火灾、草地监测等工作
1. 负责对监管责任区草原基础设施和草原保护进行监管。对破坏草原植被和草原设施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上报乡(镇)政府的;
2. 负责管护区内出现严重草原鼠虫害危害情况的要及时上报;
3. 发生火灾时,要及时上报乡(镇)政府,并且要到现场;
4. 积极参与草原业务部门进行草原生产力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管护员采用百分制办法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成绩80分以下为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不予兑现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和县劳动人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开展管护工作及草原生态保护效果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监督,并进行绩效考评。相关巡查结果一并纳入对该地区及相关管护人员的年终考核当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报酬标准及发放办法依据“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机制实施办法”执行。
(一)管护员报酬每人每月1200元,其中:省级补助80%,960元,县级配套资金20%,240元。
(二)草原生态管护员报酬原则上采用“一卡通”发放,实行“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发放方式,按照基础工资70%,绩效工资30%的比例进行发放,基础工资每季度发放一次,绩效工资在年底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刚察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
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强化禁牧、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及补奖资金落实,建立健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考评体系,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县对各乡(镇)及村(牧)委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实施绩效考评。
第一条 考评依据
以农业部、财政部《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财发【2011】85号),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青财农字【2013】627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我县草原生态补奖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评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原则。考评指标结合实际,考核标准科学统一,考评方法简便易行,考评程序规范严谨,考评依据客观真实。
(二)坚持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考评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公正、透明,充分反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的过程、效果。
(三)坚持奖惩分明原则。将考评结果与绩效考评奖励资金及财政配套资金投入相结合,奖优惩劣,推动各乡(镇)人民政府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刚察县所辖的三乡两镇一场。
第四条 考评内容
绩效考评包括组织管理、基层工作、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实施效果等5项内容;
第五条 组织管理主要考评成立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领导小组。
第六条 基层工作主要考评各乡(镇)草场划分到户,并有详细的备案记录;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全部发放到户;划定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并设立标语、设立禁牧监管卡子,并进行记录,与实际相符;及时化解、调解草原纠纷。
第七条 任务落实主要考评各乡(镇)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执行;补助奖励资金兑现等落实情况;补助奖励资金兑现到户;制定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主体方案、计划。
第八条 保障措施主要考评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召开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专题会议;草原生态监管、补奖政策专题宣传和开展草原管护员实用技术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实施效果主要考评以乡为单位,草原植被盖度草原生产能力提高10%、草原超载减畜、牧民增收等情况。
第十条 考评组织
绩效考评在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草原生态补奖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 自查自评
1.各村(牧)委会组建村级考评小组,会同乡(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刚察县草原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暂行)》和《刚察县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对本村的牧户、合作社和草原承包经营者及管护员进行自查考评,形成自查报告及绩效考评自查得分表,逐级报请乡、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进行绩效考评。
2.乡(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对本乡(镇)落实草原生态补奖政策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及绩效考评自查得分表,报请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进行绩效考评。
(二) 督导考核
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绩效考评工作组,对全县落实草原生态补助政策情况进行考评。县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抽查,形成绩效考评综合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评等级。同时考核结果列入县乡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并与草原奖补绩效奖励资金挂钩,对政策落实好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绩效奖励,并在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上给予倾斜,对政策落实不好的除不发放绩效奖励资金外,还要通报批评。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的会同之下对村委会和管护员、牧户进行抽查考评,将各村的禁牧、减畜任务的落实纳入考核指标,并与草原奖补绩效奖励资金挂钩,对政策落实好的村委会、管护员、牧户给予奖励,对政策落实不好的不予兑现绩效奖资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考评定等
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根据不同得分将评分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0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完成后,县草原生态补奖考评领导小组向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评价结果,并以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分配绩效评价奖励资金。
对绩效评价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等级排名,并考虑草原面积、工作难度等因素安排绩效评价奖励资金;
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发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并予以全县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予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不安排补奖资金,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