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哈阿兰河、吉尔孟河等58条河流及错琼湖、塔果日湖泊岸线管理范围的公告
(代拟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关于乌哈阿兰河、吉尔孟河等58条河流及错琼湖、塔果日湖泊岸线管理范围的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一)作拉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鄂阿日东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拉巴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外夺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徐蜘格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六)甲日果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七)聂赫作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八)达日割尔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九)外力哈达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江仓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一)鄂聂日聂赫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二)吾陇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三)克克赛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四)哈达隆哇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五)哈达谢曲贡玛: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六)切吉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七)泉吉隆哇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八)乌哈阿兰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城镇段重现期30年,其余河段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九)科才寺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刊得陇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一)阿斯汉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二)尕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三)折格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四)纳任贡玛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五)那仁尔玛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六)那仁休玛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七)那仁休玛右支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八)玛素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九)唐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切汝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一)吉尔孟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城镇段重现期30年,其余河段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二)年乃索麻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三)约东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四)秀脑休麻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五)状波陇哇: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六)故仓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七)苔畸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八)折玛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十九)孟给涌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瓦音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一)赛尔涌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二)鄂乃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三)夏拉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四)才特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五)那不争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六)青达玛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七)洪呼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八)果合贡玛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十九)果合瓦玛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果合秀玛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一)知尕当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二)海特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三)果芒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四)德马力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五)夏吾德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六)温青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七)察诺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十八)叶龙秀玛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无人区不埋界桩,其他河段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湖泊管理范围
错琼湖、塔果日湖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之内的水域、沙洲、滩地。
三、在乌哈阿兰河、吉尔孟河等58条河流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四、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上述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六、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公告自2020年8月24日起执行。
刚察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