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批转县财政局关于刚察县旅游发展基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8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
县财政局拟定的《刚察县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刚察县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快旅游开发步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全县旅游经济发展,把我县建成生态旅游景区、旅游特色城镇。根据刚察县旅游发展规划,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旅游发展基金来源:
1、财政年初预算安排;
2、上级补助资金;
3、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4、其他资金。
第二条 旅游发展基金建立专项帐户,专户设在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县财政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审核和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央、省、州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县级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我县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支持重点、集中使用;加强引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导向作用。
第四条 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宣传促销。举办和参加省内外重大旅游主题活动;参加各类旅游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制作介绍刚察旅游的音像制品、宣传画册、旅游纪念品等宣传品;组织并开展各种形式的介绍我县旅游景区、推荐旅游线路的宣传活动,树立我县旅游品牌形象;国内外新闻媒体的邀请、接待;其它与宣传促销相关工作支出的费用。
(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全县旅游路标、景区标识牌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补助,对重点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引导性补贴。
(三)招商引资。策划并包装相关旅游项目,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
(四)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我县旅游信息网和网站日常维护。
(五)旅游人才培养。开展旅游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对旅游企业的扶持和奖励;
(七)重大旅游活动和重大旅游节庆活动
(八)县政府批准用于旅游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
旅游发展基金每年年初由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以及各涉及旅游单位上报的项目情况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旅游局按规定实施。旅游发展基金使用计划中各项目的资金,由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县财政局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联合审签后,方可划拨资金。
第六条 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旅游发展基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使用原则,充分发挥旅游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并在每年年底前向县财政局报送旅游发展基金项目绩效评估自查报告。
(二)旅游发展基金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改变旅游发展基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一律收回基金,性质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