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热水及外力哈达矿区环境综合治理
工作的督办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2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州驻县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木里煤田综合整治的专题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祁连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和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热水及外力哈达地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实现既定目标,取得实效。请各相关部门、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刚察县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矿坑年度回填工作方案》和此次督办通知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矿山综合整治任务,维护矿区生态安全。

一、综合治理回填任务

20132014年度3家矿山企业需完成14个采坑的回填,其中:西海煤炭公司完成6个采坑(柴达尔矿1234号采坑和柴达尔先锋矿东采区)回填;西海煤电公司完成央格拉矿1号、2号采坑的回填;青海博海煤炭开发公司完成6个采坑(振兴煤矿1号坑、2号坑、曲古沟二矿1号、2号采坑、外力哈达1号立井1号、2号采坑)回填。

1、西海煤炭公司柴达尔1号、2号、3号、4号井回填总方量2335.2万立方。(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完成时限:201411月底)

2、西海煤炭柴达尔先锋井东采区,回填总方量7455.6万立方。(牵头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1411月底)

3、西海煤电央格拉煤矿1号、2号坑的回填总方量为395.3万立方。(牵头单位: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盖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411月底)

4、博海公司振兴煤矿1号坑、2号坑的回填总方量为494.84万立方, 博海公司曲古沟二矿1号、2号采坑的回填总方量为200万立方;(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局,责任单位:哈尔盖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411月底)

5、博海公司外力哈达1号立井1号、2号坑回填总方量为74.87万立方。(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1411月底)

二、目前进展情况

20136月县政府印发了《刚察县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矿坑年度回填工作方案》(刚政〔201351号),明确了回填治理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求各矿山企业于2014年年底全面完成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任务。从检查情况来看,县环保林业水利、安监、农牧部门工作力度大,措施到位,成效明显,所负责的博海公司矿山回填进度较快,达到了矿山整治的预期目标。其中:由县环保林业水利局牵头、哈尔盖镇政府为责任单位,所负责的博海公司振兴煤矿1号坑、2号坑应完成回填量为494.84万立方,至目前完成399.13万立方,完成总工程量的80.66%;由县安监局牵头,公安局为责任单位,所负责的博海公司外力哈达1号立井2号坑应完成回填量为74.87万立方,至目前完成64.87万立方,完成总工程量的86.64%;由县农牧局牵头,公安局为责任单位,所负责的博海公司曲古沟二矿应完成回填量为200万立方,至目前完成190万立方,完成总工程量的95%但县国土、安监、农牧、环保林业水利局四家牵头单位和经商、发改、公安、工商、哈尔盖镇五家责任单位在完成上述回填任务的同时,未能做到统筹兼顾,使部分回填工作滞后,措施不力,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从而影响了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别是西海煤炭和西海煤电两家公司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对政府要求置若罔闻,虽经政府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多次督促,但对回填治理工作持不配合态度,敷衍应对,至目前没有任何进展,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回填治理目标。其中:由县国土局牵头,经商局为责任单位,所负责的西海煤炭柴达尔矿1号、2号、3号、4号井应完成回填量为2335.2万立方,目前尚未回填;由县安监局牵头,公安局为责任单位,所负责的西海煤炭柴达尔先锋井东采区应完成回填量为7455.6万立方,实际完成49.2万立方,完成总工程量的0.7%;由县环保林业水利局、农牧局牵头,发改、工商、哈尔盖政府为责任单位,所负责的西海煤电央格拉煤矿应完成回填量为395.3万立方,实际完成57万立方,完成总工程量的14.4%

三、工作要求

为确保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和矿区生态安全,各相关部门、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刚察县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矿坑年度回填工作方案》进行回填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矿山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经常深入矿区检查指导回填工作,发现和解决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此项工作。

(二)各牵头和责任单位共同成立热水及外力哈达矿山治理工作组,每个单位抽调2名工作人员,于99日,进驻矿山企业蹲点督促,进一步加强对各矿山企业的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回填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力度,若西海煤电央格拉煤矿、西海煤炭柴达尔矿、西海煤炭柴达尔先锋井、博海振兴煤矿、博海公司外力哈达1号立井、博海公司曲古沟二矿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治理任务,其采矿权年检及延续将继续不予通过。

(四)西海煤炭柴达尔先锋井3个历史遗留采坑(占地面积423.08亩)和曲古沟一矿3个历史遗留采坑(占地面积为223.08)由县国土部门负责,积极向省州主管部门反映争取落实遗弃矿山综合治理项目。

(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综合治理项目纳入继续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监管范围,切实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六)各相关单位“一把手要切实抓好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和电子版),每周五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

(七)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对回填情况进行专项督查,201411月底,对各单位及矿山企业进行年终考核,对工作不到位,综合治理工作未完成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问责;对矿山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并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权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