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刚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8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进一步规范刚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进一步规范刚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实施方案
(县教育局 二一二年九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207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教人〔2009〕8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110号)以及中共海北州委办公室、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海北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意见的通知》(北办发〔2012〕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中小学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考核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指标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义务教育学校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作的杠杆作用,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绩效考核实施范围
全县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义务教育学校所有正式教职工。
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考核
(一)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考核内容以教职工法制职责和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及聘用合同为基本依据,按照不同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以及工作要求,量化指标,从工作量、工作表现、工作绩效三个方面来全面考核教职工的德、勤、能、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校长(含书记、副书记、副校长)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长法定职责,以及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学校发展、依法治教、教育教学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实绩。
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情况,包括师德、教育教学、依法执教、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绩效工资考核包括出勤、师德师风、工作量和业绩四项,比例分别为10%、10%、30%、50%。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的实绩。
(二)绩效考核的办法
绩效考核工作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基本办法。实行多层面考核,扩大考核民主测评的范围,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或技能测试、开展争先创优等多种形式。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载体全面反映教职工的业绩和贡献实行分类量化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要素和量化指标,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校长、教师和学校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做到考核内容公开、优秀名额公开、考核结果公开,防止考核结果失真、失实,力求考核客观、公正。
   校长(或书记)的绩效考核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采取教育行政部门考评小组考核和学校教职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程序为: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查阅档案、确定等次、公示结果;教师的绩效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学科组(年级组)考核和所教班级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1、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地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本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2、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青海津贴和生活津贴两个项目,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约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平均基本工资额度和工作津贴、误餐费等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核定,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约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制定办法自主分配。
3、教育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具体负责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在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作总量时,教育局可根据各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和教学目标完成情况,适当增核或减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二)奖励性绩效工作的分配程序
各学校要按照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贯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学校的绩效考核制度相衔接,既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又要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制定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教职工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指定的分配办法,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的计算办法,定期核定每个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标准,按月或按季度、学期、年度造册,经教育局审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后,由银行按统一发放工资程序发给教职工。教育局要加强对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并对各学校分配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使各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做到程序公开、办法公平、结果公正。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形式
各学校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一线岗位和优秀教师倾斜。在分配形式上,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可以实行岗位津贴分配法,根据工作人员的不同岗位,设立班主任津贴、农村牧区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教研组长津贴、行政管理岗位津贴等项目,按照不同岗位的职责轻重、工作量大小,合理确定各岗位津贴的标准,并依据考核情况兑现;也可采取系数分配法,对学校每个岗位进行科学的测评,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综合因素的评价,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确定各岗位的岗位系数值和相应的分配标准,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各学校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其他分配办法和模式。
各学校正职校长或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由教育局统一考核;各学校正职校长或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确定。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局财务室统一管理,依据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发放;副校长、党支部副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与教师同考核、同发放。
学校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因学校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学校财产损失或师生生命安全的,学校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按1%比例扣除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年度考核不合格时,按比例扣除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扣除比例为:学校考核得分/70分(考核合格分数)×该校绩效工资总量。扣除部分按比例作为同年考核为优秀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比例为:该优秀学校考核得分/(优秀学校考核总量)×(考核不合格学校扣除的绩效工资总量+一票否决学校扣除的绩效工资总量)。考核学校全部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者,不扣除学校绩效工资,也不奖励优秀学校绩效工资。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应注意的问题
学校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注意向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倾斜,在设立班主任津贴或确定班主任岗位的分配系数时,要充分体现班主任在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和刚察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刚察县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刚教字〔2011〕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一定要按照“平稳实施、逐步到位、保持稳定”的原则,通力配合、精心组织实施。
(一)各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时间制定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各学校制定的方案要贯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学校的绩效考核制度相衔接,既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又要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制定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教职工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教育、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认真研究和分析绩效工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确保此项工作的平稳发展。
(三)各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要按照本意见的原则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不得擅自设立工资项目和提高计发标准及范围。
七、工作机构
为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决定成立刚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晁世海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胡绍军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哈文秀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 秀 县教育局局长
    张富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魏明久 县财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李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部门协调、联系。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统一思想认识,让每一名干部职工都明白,实行绩效考核分配是国家用来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一种政策。各学校也要成立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经过教职工大会通过、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学校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职能和任务,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单位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平公正。各部门、各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规定程序、标准、办法考核的,不按考核结果分配的,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制。考核结果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