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批转县教育局关于刚察县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2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

刚察县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刚察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过硬、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促进刚察县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刚察县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刚察县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发〔201312号)以及刚察县委、刚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决定》,结合刚察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中小学在编在册教师、见习岗位教师的管理。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三条 刚察县各学校占用教师编制的后勤人员,按照退(出)一减一的办法,逐步消除。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为学校补充占教师编制的后勤人员。

第四条 学校出现岗位空缺时,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拿出调配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优先从超编学校调配。经调配,仍有空缺时,根据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总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科学制定教师补充计划,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准,通过特设岗位、免费师范生、招聘等途径,及时招聘紧缺学科教师,改善教师队伍学科结构不合理的现状。

第五条 校长岗位设置:热水民族寄宿制完全小学设立校长1名,其他学校设立校长1名,副校长2名(主管教学、后勤各1名),有党组织的学校设立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三章 师德建设

第六条 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遵守《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五大要求、十项规范、十禁要求。

第七条  加强师德修养,注重师表形象。真正做到学为人师,行为示范。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第八条 坚持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师德师风方面的法规和文件,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治教、以德治教的自觉性。

第九条 教师的师德师风管理列入年终考核范畴,按不低于教师综合考核3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条 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定期注册)、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综合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 教学

第十一条 学校要按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十二条 教师应该钻研课程标准,掌握教材的内在联系和知识体系,并根据《课标》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好学期授课计划。按照教学常规和备课规程要求,认真备课,写好教案,设计教法,指导学法。教师要重视课堂教学实效,精心搞好课堂教学,有效地利用课堂,努力提高每一节课的教学质量。针对学生实际做好培优、补差工作,因材施教,加强教学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有机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第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种教研活动和竞赛,主动承担公开课、示范课。专职教研员应不定期深入联点学校开展教研活动,并承担公开课、示范课每月不少于二次。兼职教研员要根据县教研室的安排,开展教研活动。

第十五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业务自修,制定自修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六条 各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办法。公平、公正的对每一名教师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把教学成绩按不低于教师综合考核50%的权重计入教师综合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年停职培训、两年转岗、三年调离教育系统”的退出机制。

第五章 教师培训

第十八条  采取脱产集中学习、跟岗学习、远程网络学习、对口帮扶、校际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教师(含校长、专职教研员)继续教育。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师范类专业学历层次的提高学习,逐步实现小学教师大专化、初中教师本科化。建立教师培训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紧密联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积极选派教师外出参加培训的同时,实施县、校分级培训教师制度,对中小学校教师进行5年一个周期、每周期不少于360学时、每年培训不少于专任教师20%比例。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针对刚察县教师教育教学中薄弱环节,组织全县性全员培训。学校围绕解决课堂教学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教研活动。加大双语教师、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及相近学科转岗教师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培训课程和内容更加符合刚察县中小学校教师的需求。建设一支由中小学优秀教师和教研员组成的专兼职结合的培训者队伍,完善培训者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培训质量监督和效能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培训名额、培训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合理确定在编在岗人员参加培训。教师培训期间认真参加培训学校组织的讲座、交流、参观等活动,返回后提交培训总结,并根据安排在本校或本县范围内进行二级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不进行二级培训的,培训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把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综合考核范围,按不低于教师综合考核10%的权重计入教师综合考核结果,对无故不按时参加培训、培训期间擅自离岗、找人顶替、培训不合格的当年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职称评聘

第二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并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合理设置各学校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岗位数。

第二十三条 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高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评聘委员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的11.5的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四条 教师职称评定达到《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刚察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相关条件择优推荐。

第二十五条 坚持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岗变薪变的原则。学校评聘委员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的11的比例等额推荐已取得相应职称职务资格的教师申报职称职务聘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兑现教师薪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教师职称实行动态管理,打破教师职称终身制,建立职称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机制,盘活职称效益。

第七章 绩效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刚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刚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比例按月扣除、按年度考核成绩兑现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教师奖惩严格按照“重奖重罚”的原则执行分层次、分级别、分年限进行奖罚。

第二十九条 对达到职称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条件的,按照教师职称动态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当年考核不合格的,扣除全额绩效工资。一年、连续两年、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学校根据县政府和县教育局相关办法措施,制定教师综合考核细则,对教师“德、能、勤、绩”等方面综合考核。

第三十二条 优秀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级、绩效工资兑现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教师当年综合考核优秀,且所任科目成绩获全省前三名或全州第一名的;被评为“最美教师”等荣誉的,从不同层面可以重复奖励。

第三十四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评价机制,根据刚察县中小学教师目标管理量化评估考核办法,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教师予以采取以下相应的措施。

(一)教师在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教学目标任务和高职低聘条件的,停职培训,只发放基本工资。并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单位参加培训学习,培训费用自理。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教学目标任务和高职低聘条件的,转到后勤岗位搞教学服务工作,按照岗变薪变的原则,工资待遇按照转岗后岗位核定。

(三)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教学目标任务的,解除聘用合同,限期三个月调离教育系统。

第三十五条 校长(含副校长、专职副书记)考核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当年考核不合格的扣除绩效工资和校长津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解聘校长职务。学校教师因师德问题辞退的,学校考核一票否决。学校教学质量连续两年排名全县末位,且教学成绩未达标的或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校长、主管副校长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教研室教研员考核按照教研员考核办法执行,一年考核不合格的,停职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并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单位参加培训学习,培训费用自理。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转岗调离。

第九章 考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科学的考勤制度,并将教师考勤纳入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能迟到、早退或旷工,否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请假得到批准后,单位必须安排交接好请假人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得贻误工作。教师私自雇人顶岗的,按相关处罚规定执行,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  把考勤按不低于教师综合考核10%的权重计入教师综合考核结果。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与国家及省州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及省州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是2014914日,有效期自2014914日至2016913日。

 

 

 

 

 

 

 

 

 

 

 

 

 

 

 

 

刚察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刚察县中小学(含县教育局教研室、县中心示范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真正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依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刚察实际,制订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坚持综合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创新完善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进一步提高我系统职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条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各部门、各学校岗位设置依据下表执行:

刚察县中小学岗位设置测算表

单位名称

编制数

高级岗位数(244

一级岗位数(343

二级岗位数(55

三级岗位数

合计

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小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刚察县教研室

16

5

1

2

2

6

2

2

2

5

3

2

 

县民族寄宿制初级中学

105

21

4

9

8

53

16

21

16

31

16

15

 

县寄宿制完全小学

51

5

1

2

2

26

8

10

8

20

10

10

 

沙柳河镇民族寄宿制完全小学

78

8

2

3

3

39

12

15

12

31

16

15

 

哈尔盖镇民族寄宿制完全小学

51

5

1

2

2

26

8

10

8

20

10

10

 

泉吉乡民族寄宿制完全小学

45

5

1

2

2

22

6

9

7

18

9

9

 

热水民族寄宿制完全小学

10

1

 

 

1

5

1

2

2

4

2

2

 

小学合计

235

24

5

9

10

118

35

46

37

93

47

46

 

中小学合计

340

45

9

18

18

171

51

67

53

124

63

61

 

县中心示范幼儿园

11

1

 

 

1

4

1

2

1

6

3

3

 

合计

367

51

10

20

21

181

54

71

56

135

69

66

 

 

第三章 职称申报

第五条 在达到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需达到以下条件:

1、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一票否决,不能参加高一级职务资格评审。

2、工龄计算:基础分为5分,每超1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20分。

3、聘任时间:申报高一职务资格时,聘任时间按照现任职务聘任时间为准,申报高级职务资格时,必须取得一级职务资格,并在同级岗位上聘任时间达到5年以上(含5年);申报一级职务资格时,必须取得二级职务资格。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的,取得二级职务资格,并在同级岗位上聘任达4年以上;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二级职务资格,并在同级岗位上聘任达5年以上;每超1年,加0.5分。

4、省、州、县学科带头人分别按432分计算;省、州、县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分别按321分计算。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加分依据聘任证书为准。

5、任职期间撰写的论文,要达到《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相关要求。

6、教师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奖项,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校级分别按21.510.50.2分计算,一项成果分别获得多次、多级部门奖励的,按所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加分。

7、教师在任职以来的考核成绩,按照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优秀与合格等次按比例计算。任职期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原则上不能进行高一级职务资格评审。考核成绩依据人事档案中年终考核成绩为依据。考核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核成绩=(任职以来所获得的优秀次数/任现职年限)*25+(任职以来所获得的合格次数/任现职年限)*15

8、自愿到其他学校开展支教交流达1年以上的,按照支教学校年度考核结果,优秀加10分,合格加5分,不合格不加分。组织安排开展支教交流工作达1年以上的,按支教学校考核结果,优秀加8分,合格加4分,不合格不加分,以上支教时间不累计。

第六条 各学校根据实际空岗数,按照1:1.5(只舍不入)比例,择优推荐。

第七条 申报一级及以上职称等级的申报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审查,报县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上级有关部门评审。申报二级及以下职称等级的申报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报县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章 职称聘用

第八条  学校评聘委员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的11的比例等额择优推荐已取得相应职称职务资格的教师申报聘任职称职务聘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兑现教师薪资待遇。

第九条  教师岗位聘任期限为1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教师聘期内每年德、勤、能、绩等方面综合考核,确定是否续聘。达到续聘条件的应当予以续聘,按照择优的原则,按优秀等次人数2%比例实行“低职高聘”,达不到续聘条件的予以“高职低聘”、转岗、解聘。

第十条 低职高聘是指达到以下条件

(一)教师师德考核在优秀等次以上;

(二)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并取得较好效果;

(三)教师业务考核在优秀等次以上,且达到以下11项中8项条件(12项为必选项,班主任必须达到第5项,分管领导必须达第11项):

1、所独立承担的所有主要课程、参加考试所有班级均在县级统考、抽考中排名第一名的,且达到本课程教学目标任务。

2、在省、州级统考、抽考中所独立承担课程,其中一个班级成绩在州级第一名或省级前三名,其余班级达到本课程教学目标任务。

3、获得国家、省级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

4、深入开展教研活动,所独立承担的教研课题顺利结题。(共同承担课题的,按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取前六名)

5、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班级班风、学风好、学生学习积极性高,学习成绩优异,尊敬师长、团结互助,班级在校期间,无打架、斗殴等现象。

6、所任教课程三率(平均分、及格率、优秀率)与上年同期相比提高五分或五个百分点以上的。

 7、经组织推荐,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8、省级以上机构承担公开课、示范课超过2节,并获得优秀等次的。

9、在举办的“教学竞赛”中分别获得省级前三名、州级第一名。

10、在聘期内所发表的专业论文在《青海教育》(不含增刊)等核心期刊发表。

11、从事教育行政工作,所分管工作在教育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优秀等次以上。

第十一条 高职低聘条件

(一)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或被“一票否决”,未达到辞退、限期调离、开除公职等条件的;

(二)教师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

(三)教师达到以下10项中6项条件(第2510为必选项)或达第10项的即可高职低聘:

1、因教师本人原因造成当年学生流失、辍学,每班2人以上或任教班级合计3人以上的;因校长、主管副校长本人原因当年流失、辍学学生达7人以上的;

2、承担的所有主要课程、所有参加考试班级均在县级统考、抽考中排名末位,且达不到本课程教学目标任务;

3、不服从学校安排,阻碍学校正常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4、不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因本人主观原因本年度未承担公开课、示范课;

5、班主任所任班级学生不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出现违纪违法现象;

6、教学质量严重下滑,发生教学事故(所任教课程平均分、及格率、优秀率“三率”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五分或五个百分点以上),且达不到本课程教学目标任务;

7、在培训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不按时参加培训或找人顶替培训;

8、受到上级部门行政处分的;

9、接受学生、家长宴请、礼金、礼物;

10、在值周和维稳值班期间,责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教师“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时,不受岗位限制,其工资待遇降(升)一档执行。出现“低职高聘”教师时,人社部门不予聘任,但工资待遇按“高聘”后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教师“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执行期限为一年。结束后,根据教师综合考核等次和教学目标完成情况,视情况确定是否继续执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等措施。

第十四条 教师达到以上“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条件时,由学校提出意见,经教育局审核,报人社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是2014813日,有效期自2014813日至2016812日。

 

 

 

 

 

 

 

 

刚察县中小学校长聘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我县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聘用制度,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规范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受县教育局管理,接受教育督导等部门对学校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校长接受党政职能部门的监管。校长离任时,对其进行经济责任与效益审计。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副校长由教育局考核提名,按管理权限由政府进行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校长、副校长的选拔聘用。幼儿园园长、副园长的聘用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权利、义务和待遇

  第六条 中小学校长的职责:

(一)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盘工作;

(二)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治校,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三)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注重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完成县教育局下达的办学任务,执行县教育局的决定;

(五)中小学校长在搞好学校管理工作的同时,原则上应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

(六)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小学校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

(二)依据相关规定要求,推荐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四)依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依法管理校产;

(五)按计划参加相关培训;

(六)校长发现副校长对某些重大问题处理不当,应采取有利于工作的适当形式帮助纠正或总结教训,防止以后类似事情的发生;

(七)对县教育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二)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三)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抓好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四)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

(五)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注重发挥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

(六)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中小学副校长的工作职责、权利与义务:

(一)副校长协助校长完成各项工作,并按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副校长应经常向校长汇报自己分管工作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三)副校长有权代表校长按制度处理自己分管范围内的问题,重要问题先向校长请示,以求统一处理意见;

(四)副校长应于期中、期末考试后两周内就主管工作做出总结初稿,开学前两周内应提出下学期工作计划初稿交校长审查。对一些重要的专项工作,分管副校长应及时将工作计划或意见送校长审查;

(五)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协调各部门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校长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作风民主,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具有相应及以上学历和教师职务资格;

(四)应具有相应及以上教师资格;

(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六)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且工作实绩突出;

(七)在学校担任副校长两年以上;

(八)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九)原则上新聘校长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副校长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二)应具有相应及以上教师资格;

(三)具有相应及以上学历和教师职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且工作实绩突出;

(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且有班主任工作经历,在学校担任中层领导两年以上或被评为县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

(六)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七)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八)原则上新聘副校长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四章 选拔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 中小学正副校长聘用按照择优聘用和竞聘上岗两种方式进行。

择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提交请示、制定方案。教育局根据学校校长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拟补缺职位的要求、资格条件、人员范围。同时,在征求分管领导、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民主推荐。学校校长(副校长)聘用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教育局负责实施。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是聘用人选所在学校的全体教职工。

(三)组织考察。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在被考察学校发布考察预告。

2、抽调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考察组,到有关人选的学校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形式主要有个别谈话、与考察对象面谈、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考察组依据事实材料和收集的意见,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分析,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四)讨论决定。根据组织考察情况,由县教育局提出拟聘任人员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研究。

(五)公示。对拟聘任的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六)聘任。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聘任手续,同时进行聘前谈话、宣布任职。

竞聘上岗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方案:教育行政部门协同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制定《竞聘方案》、成立领导小组。

(二)公布方案:《竞聘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发布。

(三)公开报名:凡是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登记;

(四)资格审查:按照正副校长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领导小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竞聘的人选;

(五)业务能力测试:通过笔试的形式主要考察竞聘人选政策水平、理论水平、课改理念、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按业务能力测试成绩以拟选人数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六)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组织领导能力、个性特征、语言表达等方面对竞聘职位的适应程度。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取总成绩前3名人员作为组织考察对象;

(七)考察:抽调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部门人员作出考察组,对进入考察阶段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八)讨论决定。根据组织考察情况,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聘用人选。

(九)公示。对拟聘用的干部实行任前聘用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十)聘任。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聘任手续、聘前谈话、任职宣布。

第五章 履职与考核

第十三条 全县中小学校长(含副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三年,任期满后,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提出是否续聘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决定续聘事宜。原则上正副校长同一学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聘任期。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任期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全县中小学校长考核和奖惩。要按照德才兼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制定中小学校长考核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聘期届满考核应在聘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

(一)年度考核:县教育局对校长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成绩由三方面决定,工作实绩考核占50%,教育局综合评估占30%,教师民主测评占20%。根据年度考核成绩确定考核等级,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二)聘期届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开述职、民主评议、个别访谈、抽查资料、形成结论、评定等级等程序,全面考核校长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根据任期考核成绩评定任期等级,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七条 建立校长任期考核档案。督导部门对学校工作的评估、县教育局对校长工作的考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工作的评议、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均要记入校长任期考核档案,作为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长聘期内,经考核胜任工作的继续聘任,不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拒不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的;

 (二)工作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经年度考核认定不称职的;

 (四)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损教师形象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所在学校半数以上教职工提出罢免要求,经调查确认不宜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的;

(七)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多门课程连续两年教学成绩名列全县倒数第一名,且未达到目标任务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长在聘期内申请辞职,放暑假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在收到申请书7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聘的决定,并书面答复本人。未经批准,校长应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是2014914日,有效期自2014914日至20169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