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批转县教育局关于刚察县教育发展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鼓励我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提高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刚察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县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专项教育基金50万元,专款专用。年末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列入县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用于教师培训,支付教师培训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二、奖励和表彰为刚察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资助贫困教职工和贫困学生,解决燃眉之急。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成立刚察县教育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胡绍军 县委副书记、县委教育工委书记
副组长:才让扎西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委教
育工委副书记
哈文秀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 秀 县教育局局长、县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党永福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宋宏伟 县审计局局长
魏明久 县财政局局长
觉才让 县纪委派驻教育局纪检委员
李加太 县教育局副局长
何万程 县教育局教研室主任
切 太 教育局贫困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
白玉生 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确定资助对象;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决定。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由新任领导自动接替,不再另行下文通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李加太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教育局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外联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教育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会审会签,使用公开透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教学质量奖和综合考评奖每年一次,在全县教育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其他奖项,每三年一次,在全县教育工作暨表彰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评选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以教育教学第一线教师作为评选奖励重点,严格按照评选标准,择优推荐。
(二)广泛宣传发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评选推荐。
(三)通过校领导评、教师评、学生评等形式,统一开展评选活动,调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四)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不断提高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评选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加快培养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第七条综合考评奖和教学质量
1、综合考评奖(共计奖金10.8万元)
(1)评比以两学期综合考核平均成绩为衡量依据,综合成绩取全县前三名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分别为10000元、8000元、6000元。
(2)优秀领导班子奖在每年两次考核中综合获得第一名,授予“优秀领导班子称号”,颁发荣誉证,奖金10000元。
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统一考评。
2、教学质量奖
(1)各级学校在上级部门组织的统考、抽考中综合成绩获得全省前三名的,分别奖励学校10000元、8000元和6000元,单科成绩前三名的,分别奖励该学科任课教师3000元、2000元和1000元。获得州级第一名的,奖励学校8000元,单科成绩第一名,奖励该学科任课教师2000元。
(2)在县级统考、抽考中综合成绩获得第一名的,奖励学校5000元,单科成绩第一名的,奖励该任课教师800元,并且按照每门参考学科达标率计算奖金,参考学科中90%以上学科达到教学目标要求的,全额发放奖金;60%—89%学科达到教学目标要求的,发放80%奖金;59%以下学科达到教学目标要求的,发放60%奖金。单科成绩达不到《海北州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目标》要求的任课教师奖金减半。
(3)对全县小学、初中毕业检测综合成绩前十名的学生,发放200-110元奖学金;对全州统考、抽考中取得前十名的学生给予20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名次差额为20元递增;单科成绩取得前十名的学生给予100元奖励,奖励资金按名称差额为10元递增。
(4)对我县户籍、并从海北一中及异地办班学校毕业的高三毕业生,按高考总成绩高低,分文、理科各奖励1名,分别奖励0.3万元。
第八条 个人奖 共涉及7个奖项。(奖金共计13.6万元)
(一)优秀校长(含副校长、专职副书记)
全系统奖励3名,颁发荣誉证,每人奖金0.3万元,共0.9万元。
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2、具有创新精神,在组织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威望。近3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等次。
3、具有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组织领导和管理决策能力强,依法依规办学,在任期间所领导的学校获得县级及以上的先进集体(单位)荣誉称号。
4、所在学校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凝聚力强,师生评价好。
5、入学率、巩固率、升学率均达标,教学质量逐年稳步提高。
6、学校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较好,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校园布局合理,干净整洁,校园文化具有特色。
8、学校具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学生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9、学校无重大违纪违规及安全事故发生。
10、具备校长任职资格,担任校长职务3年(在不同学校任职时间可累计)及以上。
11、所在学校年辍学学生低于0.2%。
(二)优秀班主任
每中小学、幼儿园分别按照班级总数的10%比例确定,颁发荣誉证,每人奖金0.3万元,共3.6万元。
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努力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知识,自身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所任班级的学生成绩不断提高。
3、关心学生、热爱学生,努力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方法,作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在后进生转化工作方面成绩突出。
4、致力于班级管理及班集体建设的理论研究工作,并与工作实践相结合,不断拓展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在理论上有创新,班级管理有新突破。
5、认真做好班级学生的巩固工作,所在班级未发生学生辍学现象。
6、担任班主任,并有三年以上的班主任经历。
7、 所带班级班风正,学风浓,在学校或年级具有榜样示范作用。班级学生团结向上,文明礼貌,学习氛围浓厚,各科学习成绩不断提高。
8、积极支持并主动组织学生参与上级部门、学校、年级等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在比赛中获得较好成绩。
9、能和学科教师、家长密切联系,充分合作,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三)优秀教师
全县编制总量3%以内控制,颁发荣誉证,每人奖金0.3万元,共3万元。
评选条件: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热爱学生,乐于和学生相处,善于与学生进行思想交流与情感沟通。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2、个人理论功底扎实,知识结构合理,专业素养深厚,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注重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是学校教研教改的积极分子,在课题研究方面有一定的成果;有一定的教学创新技能,在教育教学中能起示范带头作用。
4、在教育教学中,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能因材施教,对学生爱中亦严;干群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融洽;善于与家长沟通,家校联系紧密,深受家长和学生的好评。
5、教学质量显著,期中、期末考试所教学科成绩在同年级比较有很大提高;
6、帮助关心困难生,在转化后进生方面有明显成效有典型事迹;
7、所任教班级学生年辍学2人以下。
(四)师德标兵
全县编制总量2%以内控制,颁发荣誉证,每人奖金0.3万元,共1.8万元。
评选条件:
1、依法执教,为人师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2、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观念,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能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成为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3、严谨治学,勇于创新。崇尚科学精神,具有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踊跃投身教育创新实践,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注重培育学生的主动精神,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引导学生在发掘兴趣和潜能的基础上全面发展。
4、团结协作,尊重家长。谦虚谨慎,尊重其他同志,积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做好传帮带工作,并能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
5、廉洁从教,淡泊名利。坚守高尚情操,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能静心教书,潜心育人,受学生爱戴、家长拥戴。
(五)先进教育工作者
先进教育工作者包括:行政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每学校推荐一名,颁发荣誉证,每人奖金0.3万元,共1.8万元。
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3、教育思想端正。在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校常规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及在推进课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成绩突出。
4、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在工作上做出突出成绩。
5、刻苦学习,积极掌握新知识、新技术,不断加强知识和经验积累,具有突出的本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
6、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尊重领导,作风正派,得到群众公认。
(六)优秀学生
按中小学在校生总数0.3%比例确定,颁发荣誉证,奖金0.1万元,共1.2万元。
评选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能刻苦、努力地学习,按时独立完成各科作业,求知欲强。
2、善于自学,敢于质疑,积极进取,有创新意识。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全面发展,各科学业成绩优异。
4、责任心强,老师的得力助手,敢于善于参与学校、班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5、积极参加校级以上各级各类竞赛,为学校或班级取得良好荣誉。
6、热爱集体,爱护公物,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七)关心支持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奖
每三年评选关心支持教育先进集体(县直部门)和对教育工作做出贡献的乡(镇)村先进集体各1个,各奖励5000元;关心支持教育先进个人3名,分别奖励1000元。共计奖励1.3万元。
评选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关心支持教育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心办学或积极捐资助学,帮助我县各级各类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积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防止学生失学辍学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2、热情关心学生全面成长,配合学校、家庭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3、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实习、实训场所或基地。
4、尊师重教的模范,在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当利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各奖项参选人员由各中小学根据评选条件,认真组织,民主推荐。
二、各中小学根据奖项评选名额,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务会审议,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并公示一周。
三、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填报各奖项登记表上报县教育局。教育局根据各中小学校上报材料,将推荐者工作业绩、主要贡献再公示一周后进行报批。
第十条 县教育事业优秀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聘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教育事业优秀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申报荣誉称号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四章 教师培训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教师培训基金,共计每年20万元。
第十三条 教师培训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教师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培训费等费用,不得用于与教师培训无关的项目。
第十四条 教师培训费用实行报销制,先由培训教师垫付,培训结束,并按规定完成二级培训等工作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教师培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报销所有培训费用。
(一)学员违犯举办单位规章制度、参与违法违纪活动、受通报或处分的;
(二)学习培训期间,学员有旷会或旷课情形者(以举办单位反馈情况为准);
(三)学习培训结束后,学员学习培训成绩(以举办单位反馈信息为依据)不合格者,不能完成汇报课或专题讲座等二级培训任务者或不交学习心得和学习笔记等任务的。
第五章 爱心资助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爱心资助基金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教职工、学生。重点资助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学生。
第十七条 爱心资助基金共计5万元。其中,全系统资教职工2名,每名资助10000元;资助学生60名,每名资助500元。
第十八条 申请资助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教职工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爱岗敬业,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4、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二)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学生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态度端正,团结同学,生活简朴;
4、因突发事故和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5、贫困学生中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章 申请程序与资助对象核定
第十九条 教师本人或学生家长向所在学校(高中生、大学生向县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师生资助项目申请表》。
第二十条 学校和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教师(学生)的申请,进行摸底排队,再根据教师(学生)实际,初步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在教师(学生)所在学校进行张榜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群众无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核,方可确定申报补助学生名单及金额。
第二十一条 经教育局审核后,报刚察县教育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在确定最终受资助教师(学生)名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受资助教师(学生)手上,并组织教师(学生)签收。
第二十二条 教育局贫困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均要建立贫困教师(学生)资助项目受资助人员档案,由受助教师(学生)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5年以上,以备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是2014年9月14日,有效期自2014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