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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人民政府
批转县财政局关于刚察县文化事业发展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8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
县财政局拟定的《刚察县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刚察县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县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不断推进我县文化事业发展,设立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为加强和完善我县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文化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来源:
1、财政年初预算安排;
2、上级补助资金;
3、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4、其他资金。
第三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建立专项帐户,专户设在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使用原则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使用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原则。对能促进宣传文化部门结构调整、提高规模效益和集约化程度的项目,以及投资少、效益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对重复投资建设的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差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第五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以及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具体为:
1、文化强县建设重点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2、支持宣传文化单位转换经营机制,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有关显著作用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补助;
3、优秀作品创作奖励经费。由县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
4、用于县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设施建设的补助;
5、用于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方面的补助。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六条 申报批准程序:(一)用款单位向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审核同意,报财政局审批后,由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局支付;(二)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局按照文化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年度重点项目并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报财政审批后,由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局。
第七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使用的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和申报资金用途符合基金使用范围规定;(二)符合国家和我县有关政策,能够引领文化事业发展,产生预期效益。
第八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申请必须提供的资料:(一)申请拨款的书面报告;(二)实施方案(如分年度实施的,需要提供分年度实施意见);(三)支出明细预算。
第九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专项资金的编报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并提交财政局;(二)财政局根据当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的总体规模,结合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审批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及数额,年度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三)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财政局。
第十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套)取基金的;(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三)截留、挤占、挪用基金的;(四)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基金损失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刚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