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7日 消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县,推进我县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设立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为加强和完善我县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文化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来源:

  (一)文化事业发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要求,结合我县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使用原则

  (一)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使用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原则;

  (二)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成立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基金”使用管理的决策事宜;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基金”的使用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县财政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主要领导组成小组成员,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进行增减。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基金”的使用政策、配套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三)需要由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一)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强县建设重点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显著的文化组织、团体或个人奖励与扶持;

  (二)支持文化单位转换经营机制,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方面有显著成绩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的补助;

(三)文艺精品创作经费。由县委、县政府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历史研究、非遗传承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舞蹈、影视剧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用于文旅融合大型剧目的编排、演出、出访方面的补助;用于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事业人才及三区人才培训、出访方面的补助;

  (四)全县性文化活动。包括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由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文艺展演、竞赛和放映活动,文学艺术活动,文化艺术节庆以及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五)用于县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设施建设的补助;用于演艺中心、大型体育场馆、影剧院、基层文化站(室)等维修及相关运行费用;

  (六)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投入;

  (七)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对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以及投资少、效益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对社会和经济效益差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第八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建立专项账户,专户设在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申报批准程序:

(一)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根据单位、企业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报告,经文体广旅游局审核同意,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局将专项基金拨付给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支付;

(二)文体广电旅游局按照文化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年度重点资金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文体广电旅游局。

第十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使用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和申报资金用途符合基金使用范围规定;

  (二)符合国家政策和我县相关规定,能够引领文化事业发展,产生预期效益。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申请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拨款的说面报告;

(二)支出明细预算。

第十二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文体广电旅游局要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三)按要求提供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四)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基金的;

(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基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基金损失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刚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3年8月1日刚察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刚察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财政局关于刚察县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刚政〔2013〕74号)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