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转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刚察县食品
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8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的《刚察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刚察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各乡镇、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工作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3号)及卫生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9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餐饮服务、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刚察县食品安全总体趋势分析预测、预警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县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源性疾病、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疾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 各乡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查处、执法情况信息;
(六)各乡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七)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药品安全信息是有关药品的管理规定、安全警示、不合格信息、质量公告以及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监管信息。
药品安全信息包括一般工作信息和重大药品安全信息。
一般工作信息包括: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药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及成效;
(三)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有关药品安全的事件或活动;
(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五)打假治劣、执法行动动态及成效;
(六)抽检监测工作及结果;
(七)药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
(八)药品安全宣传工作;
(九)一般工作动态等。
重大药品安全信息包括:
(一)药品安全事故及查处情况;
(二) 药品安全分析预测、预警信息;
(三)药品安全监测评价信息(含抽检信息);
(四)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药害事件、突发药品污染事件等涉及药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它重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和发布责任
(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食安办)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报送本系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及时报送本级食安办。食安办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上报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信息。各乡镇、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信息报告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县食安办对各乡镇、各部门的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报告、发布要遵循实事求是和科学合理的原则,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四)县食安办不定期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布、报告和通报情况进行考核和评议,必要时可以纠正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并重新发布。因瞒报、迟报、漏报、误报、流报信息,夸大或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在积极整改消除影响的同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程序
(一)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直接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及时逐级报告。
(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每月以书面形式上报县食安办,每季度末向食安办报送一次本系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季报表,遇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要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报告,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要在节后及时上报。
(三)县食安办,每半年汇总一次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并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成员单位。
(四)县食安办负责对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并根据需要,统一编印《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简报》发各乡镇、各部门;
(五)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按规定时间向县食安办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第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定期发布。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应由当地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发布,报县食安办备案。对于预测、预警、突发事件以及特殊原因需要发布的信息,可随时组织发布。
(一)信息发布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本系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由该部门发布;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和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由相关单位联合或报食安办发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和紧急情况等需要发布的信息由县政府发布;信息发布人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核实或主观臆断的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不得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布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持有异议的,公布信息的部门应当对异议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正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纠正,并告知持有异议者。
(二)信息发布审核程序。新闻发布稿由承办信息发布的部门起草,信息发布人为监管部门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报县食安办备案;信息发布人为食安办的,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审核;信息发布人为县政府的,由县政府领导审核。
(三)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查缉走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
(四)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公众尤其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
(五)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发布采取工作动态与媒体信息发布两种形式,媒体信息由县政府和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发布。
第七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典型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易造成公众错觉或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或预警,由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报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发布。
第八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确定一名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发言人,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等信息经批准后在媒体的新闻发布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媒体擅自发布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县政府、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宣传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应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道,畅通渠道,不得封锁消息,干预舆论监督。对于媒体反映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处理结果;对不实的错误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条 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发布等媒体活动时,凡涉及政策性强或敏感信息,要仔细核实重要数据及细节问题,发布部门及其负责人要对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当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应当统一公布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可以通报食安办;食安办认为不属于统一公布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应当书面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应当将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评价结论等内容同时发布。发布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