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转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刚察县食品
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8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的《刚察县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制和责任追究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十
 刚察县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管理办法(试行)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三年十月日)
  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刚察县有关职能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县人民政府《转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省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实施办法的通知》(刚政办〔2013〕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是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保证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是指规定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造成不同程度社会影响时,对负有责任的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的制度。
二、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乡镇政府社区负责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配合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一)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政策规定。及时掌握辖区内涉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农产品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经营户、小作坊、小摊贩以及私屠滥宰窝点、仓储、冷库、房屋出租户等的基本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开展日常巡查
  (三)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乡镇),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人员(包括各社区),落实乡镇、社区和村两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管人员,明确社区、村和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并列入乡镇对社区、村级和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
   (四)每年定期召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食品药品安全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五)成立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上报,积极响应,配合上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有关培训。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责任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活动的监督,研究解决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有关问题;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查处食品药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承担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监管职能、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责任;负责集中式消毒餐具和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器具企业的监管;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含现场制售)的企业、经营户自备的仓储(冷库)及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咖啡店、茶楼(馆)、洗浴场所、歌厅、酒吧、网吧等为顾客提供食品(非预包装的)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食品安全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经营使用的监管,负责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工作,准予备案的,交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贯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处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组织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各级各类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本行政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使用药品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指导。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及时查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案件,深挖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犯罪网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广告经营发布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等“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牵头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管理及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商户以及食品流通摊贩的监管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广告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广告;负责集中式展销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专门从事食品仓储(冷库)、食品运输(不含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的企业、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备案、法律法规告知制度;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小作坊自备的仓储(冷库)及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咖啡店、茶楼(馆)、洗浴场所、歌厅、酒吧、网吧等为顾客提供食品(预包装)的监管。依法对进入流通领域的未经定点屠宰的肉品进行查处。
(四)农牧部门主要负责农畜水产品种养殖环节(包括中药材种养植)的监管。具体负责生鲜乳收购许可申请的受理;负责组织农产品标准的制(修)订、申报、培训和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及畜禽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组织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组织对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和抽验;负责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产品认证的推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相关检测结果作为食品风险监测评估依据。
(五)县经商部门主要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和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具体负责便民市场的改造和建设,指导和引导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负责对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负责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申请的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发放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负责酒类市场的整顿和规范,依法监管提高药品流通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推进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六)县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和学校医务室的药品质量安全。负责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各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发生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及药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负责督促学校开设食品药品安全教育课,并督促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督导和检查等行政职能的同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违法案件的查处,确保校园食品药品质量安全。
(七)县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堂的设立与工地开工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照餐饮安全标准建设,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餐饮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八)县环保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农畜产品、有机食品、中药材产地环境和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监测、评价与监管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有机食品基地的推荐和监督管理,对与食品、中药材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进行调查处理,并对事故隐患治理实施监督;负责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加工许可申请的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发放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加工许可证;要求定点收集加工单位与餐饮服务单位签订回收协议,严防餐厨废弃物流入提炼“地沟油”的“黑窝点”;严禁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加工单位将“地沟油”销售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餐饮服务单位和消费个体。
(九)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流动摊贩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对未进入有形市场和划定区域内的流动摊贩进行清理,引导其进入划定区域经营;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
(十)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一)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失职、渎职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追究有关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全县食品药品发展规划,同时要加强食品药品价格的监督,依法查处食品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十三)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药品的宣传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点宣传,加强对广播、电视的管理,建立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加强广告的审核把关,严格规范各类媒体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十四)县粮食收储单位主要负责粮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质量控制和原粮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做好粮油质量监测工作。具体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发放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负责指导粮食行业的生产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全县粮油质量安全的统一检测。
(十五)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涉药企业(单位)要自觉执行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严格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从源头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十六)加强部门衔接,规范工作交接和案件移交。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牵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完成之前,各部门仍要按照原来对食品药品安全实行“分段负责,依法监管”的总体原则,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履职,做好环节内的各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交流,依法规范工作交接和案件移交,实行“信息互通、配合密切、部门联动”的联合打假机制。一是联席会议制度。县食品药品、公安、工商、经商、卫生、发改、教育、宣传粮食、监察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主要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全县食品药品打假形势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案件,部署全县食品药品打假工作等。联席会议邀请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单位参加,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对策。二是信息互通制度。确定联络员,负责部门间沟通联系,建立长期良好的工作关系。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联合发文等形式及时通报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形成信息传递快捷、案件资源共享的局面。三是案件移交与协办制度。公安机关在侦查涉嫌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时,及时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大案要案,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充分发挥公安部门技术侦察优势,为案件查处提供帮助;凡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和受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工作事项和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管辖的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相互配合。重大事件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另外,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还需承担以下职责:贯彻省、州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临时工作安排;根据职能分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信息;迅速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等。  
  四、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乡镇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直接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项负领导责任。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乡镇、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4.阻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5.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6.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县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各乡镇、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合力。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各乡镇、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本制度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依法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对于不履行职责和履职不力的地方、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此制度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完善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