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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刚察县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8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刚察县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遵照执行。
附件:1、刚察县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规则
2、刚察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则
3、刚察县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刚察县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科技人员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和州人社局《关于印发海北州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人发〔2004〕75号)文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要采取“条件控制”、“程序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的评审办法。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个人申报、层层推荐、社会评价、公开竞争、择优评审单位使用、政府指导的人才评价原则。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县人社(职改)部门组建(或授权)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评价。
第四条 凡申请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按本办法执行。按照本办法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县人社(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县直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组织申报工作。
第六条 对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要严格把关。
第七条 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级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贯彻竞争、择优的原则,必须分别实行以系列为单位的公开竞争答辩。
第九条 组织竞争答辩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任人唯贤,真正把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推荐上来。
第十条 竞争答辩的内容由人社部门或县直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同时与单位同行专家对申报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上报人员。
具体程序按以下要求进行:
1、根据评审条件个人申请;
2、县人社部门和县直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组织答辩和综合评价及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县人社部门和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印章。
3、组织答辩和初审完后,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将确定人员的花名册及有关申报材料报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确定人员的花名册报县人社(职改)部门。
第十一条 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应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有关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到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复审工作。
申报材料应包括:
1、个人申请书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表中呈报单位,主管部门应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破格晋升人员在报送材料时,同时要有呈报主管单位和本单位对破格晋升人员的推荐报告。职称晋升人员在“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栏中填写任现职期间的各年度考核情况;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岗位设置表一份;
5、学历、计算机能力测试合格证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在公开博物上发表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
6、各种专业类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7、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8、《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一式三份,并在“单位考核意见”栏中填写任现职期间的各年度考核结果;
9、申报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要有公示或公示结果材料(公示在本县或本单位内,公示时间为3天)。
10、各系列申报条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审核推荐
第十二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收受和审核工作由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初审后,报送到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在复审时,必须要有县人社(职改)部门的人员参加。材料未逐级审核,不予参加评审,对材料不完善,填写不清楚的,将通知呈报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补办。若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申报人的评审资格,两年内不准予申报评审,并视情节追究所在系列的评审委员会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个别按照规定无法建立评委会的系列或专业,应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章后,由县人社(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州级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予以评审,凡未经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不承认。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各系列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委会按照人事厅和省各厅、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工作。各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各系列的专业组建,并报县人社(职改)部门批准,未经报批的评委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 评委会由各专业中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各系列初级职务评委会要建立评委委员库,初级职称评委会的评委库一般由15-17人组成,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委员、妇女委员也要占一定比例。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担任评委会委员:
1、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2、已离退休人员;
3、无专业资格者;
第十七条 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在组织本系列评审工作前,对于参加评审的委员,必须从本系列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中随意抽调。并报县人社(职改)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工作。各系列评委会抽调的委员,在本期评审工作未完成前不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各评委库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但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1、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前一周内,将有关评审工作的情况,向县人社(职改)部门予以通报;
2、各系列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前,评委会办公室须制定“评委会工作计划及运作规则”,对本次专业评审工作作出计划,并对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人员材料,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标准条件对评审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准备评审工作。
3、参加初级评审会议的委员要不少于9人(中级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首先由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初审等情况向各评委介绍,其次,各评委对有异议及不清楚的,可向工作人员提出,也可查阅评审材料,同时,对申报人员各评委进行民主评议,然后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填写符号须一笔成形,不许涂改。赞成人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
4、会议结束时,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中填写评审结论,并加盖主任委员印章,方可生效;
5、评委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及数量,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及记录人,各评委签字,并做好保密工作。
6、评审会结束一月内,评委会办公室应将评审通过人员的报告及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县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归档。
第二十条 评委会应遵循“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申报、评审条件,保证评审质量,在评审过程中各评委若发现在申报人员中,有本人直系亲属的申报人员时,该评审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由县人社(职改)部门审批,一般应在评审结束两个月后,由县人社(职改)部门下发确认资格的文件,并办理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人社(职改)和县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委会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指导,并受理举报、申诉、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中若有关违反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和委员时,县人社(职改)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委资格,以及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对评审工作组织得好,能够正确、全面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的评委会,可给予必要的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七章 费用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报时同时缴纳。各系列评委会,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实行收支一条线,专款专用,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青价费字(1994)029号文件标准收取,任何单位不得超收,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审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对评审结果有争议,可以向县级人事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武装部,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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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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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刚察县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规则
一、根据《刚察县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成立刚察县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均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三、各系列评委会主任委员负责该系列评审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办公室主任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办理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评议和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
2、负责对有争议的论文、业绩成果等进行认定和裁定;
3、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填写评审结论,并加盖评委会主任印章;
4、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1、依据本专业职务资格的评审条件,负责对本学科申报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业绩成果以及有关证书、证明等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2、协助其他评委评议与本学科有关的业绩成果;
3、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六、评审程序:
1、工作人员负责对申报的材料按学科分类递交各评委;
2、各评委按照有关政策、原则和评审条件认真审核,写出评审意见;
3、各评委根据介绍的情况,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者视为通过。
七、评审要求:
1、评审委员会只对县人社(职改)部门和各系列职改领导小组负责,在评审时,须严格掌握评审条件。秉公办事,准确、客观、公正地做出评审结论。
2、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对评审工作情况严格保密。
附件2:
刚察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评审秩序,保障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刚察县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委会评审前,由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参加职称评定的申报人的有关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条 在审查评审材料时,应由县人社(职改)部门的人员参加,并加盖人社(职改)部门和县主管部门印章和负责人印章。
第四条 在召开评委会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评委会组成人员简况,宣布评委守则、申报总件情况和审查情况等。县人社(职改)部门和县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委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讲解有关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
第五条 评审会议有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严格按评审程序进行,实行一人一议一表决制的方法,指导评委委员进行评审工作。
第六条 资格评审的基本程序
1、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县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初审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申请人申评材料进行复审,并写出复审意见。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审中介绍复审认定情况并发表意见,评委依据评审简况表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3、由各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布表决结果。
4、会议结束时,评委会办公室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主任签章。
第七条 投票表决结果填写符号须一笔成形,不许涂改。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生效。
第八条 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等。记录由主持人、评委及记录人签名。
第九条 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委员,若发现申报人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该评审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由县人社(职改)部门最后认定、审批。各系列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委会评审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评审人员花名册和报告报送县人社(职改)部门。
第十一条 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依据县人社(职改)部门批文到县人社(职改)部门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手续。
附件3:
刚察县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
工作人员守则
为使职称评审工作有序地进行,确保职称评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守则。
一、讲党性、讲正气、守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认真、一视同仁。
二、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职称评审的政策、规定,熟悉工作程序和要求,严格按评审程序开展工作。
三、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确保评审质量。
四、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不得将与工作无关人员带进工作地点,不得随意接见他人,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五、严守保密纪律,在评审结果未经县人社(职改)部门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评审情况。
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研究,对涉及政策性的问题,必须按程序请示,不得随意解释政策规定。
七、廉洁、正派、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杜绝请吃送礼,拒绝贿赂。
八、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中评委若遇到本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申报人时,该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九、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