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按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刚察县人民政府
批转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刚察县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足额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8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
县残疾人联合会拟定的《刚察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刚察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收缴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工作力度,拓展残疾人工作领域,强化残疾人服务理念,同时,保障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根据《海北藏族自治州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北政〔2013〕34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青海省政府1995年第21号令)等政策法律征收。
第二条 全县各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企业(含金融、保险、通信、邮政、电力)等。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差额人数,每年度缴纳一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县人事、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跨年度征收,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属于财政拨款的全额行政事业单位由县财政部门代为扣缴;县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负责代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 根据《海北藏族自治州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当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加收5%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因以下特殊情况,可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法院已受理并进入法定程序申请破产的企业;
(二)在职职工实发人均工资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亏损企业。
第六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要在每年第二季度前核定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开具《缴款通知单》,交由财政、地税部门代扣,根据残联核定的各用人单位职工总数,每年第三季度前财政部门负责代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地税部门负责代扣金融机构、各类企业(含省州驻县企业及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社会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缴纳或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就业。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审批,计划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同时废止二OO七年制定的《刚察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收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