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刚察县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刚察县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刚察县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刚察县城镇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妥善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青政〔2014〕19号)和《刚察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刚办字〔2013〕8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公租房基本情况
(一)房源分布
祥和小区:位于县城西大街原面粉厂;
福瑞公寓:位于县城东大街农牧局后院;
永康小区:位于县城东大街产业园;
福德小区:位于县城东大街保险公司;
(二)房源情况
此次分配房源为祥和小区(1-7号楼)、福瑞公寓、永康小区、福德公寓,共计585套。
(三)房屋结构
此次分配以一室一厅(40平方米)结构为主,含独立的厨房、卫生间,水、电、暖安装齐全、带有简单装修,分配后即可入住。
二、公租房分配对象
此次分配以2013年6月15日之前申报且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配租对象)为优先分配对象,剩余房源按照申请时间和审核通过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三、分配原则
坚持遵循国家、省、州有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使用的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全程参与,全方位监督,确保分配过程阳光透明。
四、户型分配标准
因考虑到申请家庭的结构(成员、性别、子女年龄、家庭人口)组成不一,将按房源户型确定配租对象的分配户型,具体标准如下:
家庭人数 |
家庭结构 |
安置区域 |
1人 |
单身(未婚) |
祥和小区1、2、7号楼 |
2人或2人以上 |
夫妻、子女未满10周岁的家庭、离异、丧偶、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与直系亲属共同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 |
祥和小区3、4、5、6 福瑞公寓、永康小区、福德小区 |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根据我县实际,并参考周边各县收费标准,确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为:每套80元/月(2元/平方米);共有产权的公租房按产权份额收取租金。
六、分配程序
1、受理及初审: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8月1日。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对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期满无异议进行复审。
2、复核、审核: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10月20日。建设局对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复审合格的签署审查意见后进行复核,对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书房分配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3、分配入住:申请人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请人的具体租住房屋。确定房号后,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协议收取租金和房屋质保金。房屋一经确定后不作调整,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按照《刚察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视为放弃租住租房资格。对因房源不足暂时不能配租的,采取轮候,待有房源时进行安排。
4、分配流程:组织抽签(第一次抽顺序号、第二次抽房号)→申请人缴费→签定租赁合同→到物业处缴纳物业相关费用→领取房门钥匙(凭缴费单和租赁合同)→核对户内水电表读数→入住。
5、入住手续:抽签确定租住房屋后,入住对象须于2个工作日内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协议(二年一签),交纳保证金、房屋租金,领取住房钥匙,办理交房手续。为监督租户爱惜房屋设施及室内外环境卫生,每户在入住时必须给物业公司缴纳500元的保证金。
6、申请对象:公示及符合申请对象公示的时间已法定期限内公示完毕,具体分配时间按通知内容为准。
七、监督管理
1、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家庭信息档案,对家庭成员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保障性住房入住后,民政部门应协同住房保障部门不定期对承租家庭入户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在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核查、年审、家庭成员信息管理等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配合职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家庭成员名单等资料,分别对以下住房保障家庭信息进行查询、认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将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告知住房保障部门。
4、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不作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各有关部门在保障家庭信息查询、审核和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隐瞒信息,为保障家庭提供虚假证明的,分别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6、住户在完成入住后,应承担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等费用,合理使用房屋,保证建筑结构完整,不得擅自加层、改建。
7、住户将保障性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相关部门将收回住房,退还住户已缴纳的购房款或住房质保金,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拒不执行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收回住房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9、对已享受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镇居民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10、保障性住房由民政部门进行动态管理。
八、物业管理
刚察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刚察县藏城物业有限公司按资质标准实施市场化管理,具体物业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针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特殊性质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