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刚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民宗委、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17〕925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刚察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州(市)、县各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林场)、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脱贫攻坚的产业发展、贫困地区资产收益、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地区危房改造、教育脱贫、扶贫贴息贷款、贫困村互助资金等民生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坚持与脱贫成效挂钩,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全县31个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及后期巩固提升,主要用于新增人员和因病、因灾返贫人口的扶持;贫困农场、林场的产业发展。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困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由县级扶贫、发改、民宗、农牧、林业等部门根据各村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和中央、省(市)、州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结合专项规划等情况,合理确定,并报省、州相关部门审定。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依据省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切块下达到县。对切块下达到县的专项扶贫资金,根据资金性质分配到相关部门,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单位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村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扎实做好项目评选工作,建立扶贫项目储备库,避免资金等项目。入库条件要提前明确,并公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提前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纳入储备库。纳入储备库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10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分配扶贫资金时,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 村级扶贫项目的确定,由村委会按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村民召开群众大会,确定申报项目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乡(镇)负责上报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通过后由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县职能部门扶贫项目的确定,由村委会按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村民召开群众大会,征求群众意愿,确定申报项目并上报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县、乡(镇)、村级扶贫项目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项目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县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下达变更批复后实施。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重点抽查;县扶贫、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县、乡(镇)、村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扶贫、民宗、农牧、水利等部门负责提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对拨付到乡(镇)、村级的扶贫资金应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乡(镇)、村上报相关项目及账务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县扶贫、民宗、农牧、水利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制定的县、乡(镇)、村级项目实施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核,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县扶贫、发改、民宗、农牧、林业、水利、文化、教育、社保、旅游、住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是资金安排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责任。
第二十条 县、乡(镇)、村三级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严格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由县级直接支付的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现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和相关规定拨付;下达到乡(镇)的扶贫资金实行乡(镇)级报账制,按照乡(镇)级报账程序拨付。各乡(镇)政府对扶贫资金应设立扶贫资金账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下达到村的扶贫资金,按照《海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公示扶贫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情况;县扶贫部门负责公开公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拨付及项目进展等情况;各乡(镇)、村负责公开公示本级扶贫项目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拨付及进展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民宗、农牧、水利及各乡(镇)等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进展及支付进度等情况,于每月结束后的第5个工作日内报县扶贫部门,由扶贫部门汇总上报州扶贫开发局。对重点扶贫项目无法启动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进行说明,对变更项目的要按项目程序报备。此项工作将纳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和财政扶贫资金因素分配具体指标。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余、结转的监管,扶贫资金专户存储所得利息、扶贫项目完成后的资金结余和回收的以前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按照统筹整合的原则可重新安排使用,但仅用于扶贫项目。
第六章 报账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村收到县、乡各部门分配下达的扶贫资金后,要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及时到相关部门报账。报账单位在报账时需填制《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并经驻村领导、乡(镇)业务分管领导、乡(镇)分管扶贫领导、乡(镇)分管财政领导和乡(镇)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拨付,拨付到村级的扶贫资金按照《海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县、乡(镇)、村项目管理类报账资料一般包括:补助资金文件、立项批复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中标通知书或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施工方的相关会议纪要、施工合同(协议)、正式发票、项目实施前和完成后现场照片、项目决(结)算审计(评审)报告、项目验收表、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公告公示照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等。
县、乡(镇)、村级个人补助类报账资料一般包括:补助资金文件、实施方案、公告公示及其他证明材料、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等。
县、乡(镇)、村报账后要及时将报账资料复印件报上一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要与项目实施单位和乡建档资料一致。
第二十六条 乡(镇)级报账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及各村(居)委员会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委员会是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验收等,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的凭证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县扶贫、民宗、农牧、水利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拨付至乡(镇)、村的扶贫资金收支管理、凭证审核、会计核算、资金核拨和检查等工作。
县纪委、监察委和县审计局为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职,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年度绩效评价按照《青海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各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刚察县财政局会同刚察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