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
批转县地震局关于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刚察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指挥部组成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2.1.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2.2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3.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分级响应职责
4 保障措施
4.1 先期保障
4.2 队伍保障
4.3 物资与资金保障
4.4 避难场所保障
4.5 基础设施保障
4.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 监测报告
5.1 地震监测预报
5.2 震情速报
5.3 灾情报告
6 响应措施
6.1 搜救人员
6.2 抢修基础设施
6.3 安置受灾群众
6.4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6.5 加强现场监测
6.6 防御次生灾害
6.7 维护社会治安
6.8 开展社会动员
6.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6.10 信息发布
1.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8.4 应对邻区震灾
9 附 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刚察县地震灾害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有力、有序、高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海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海北州地震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刚察县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对我县造成影响的邻区(县)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理。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发挥武警中队、公安、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突击队作用和地震志愿者及群众在自救互救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县政府是应对县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乡(镇)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根据灾区乡(镇)地震应急的需求,县级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调度平时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含较大级别)地震灾害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发生较大以下级别地震灾害后,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1.1 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同志。
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政府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司法局、县统计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红十字会、县地震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邮政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刚察分公司、县供电公司的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县地震局承担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县政府办公室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向灾区派遣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3)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受灾地实施紧急支援。
(4)指挥协调县武警中队和消防大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遣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医疗卫生救援队、地震现场工作队等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抢险抢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地震监测等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和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其发展趋势。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6)根据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及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
(7)组织指挥安置受灾群众。决定调运下拨救灾物资、救灾设备、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8)根据震情、灾情向州政府提出援助请求,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设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震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序号 |
工作组 |
牵头部门 |
参加部门 |
主要职责 |
1 |
抢险救灾组 |
县人民武装部 |
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 |
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
2 |
群众生活 保障组 |
县民政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统战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团县委等 |
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
3 |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
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局、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 |
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疏导和转移后送;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
4 |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 |
及时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地图;根据灾区需求,利用已有基础测绘成果制作专题地图,提供专题数据;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燃油、燃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组织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
5 |
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
县国土资源局 |
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交通局、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县统计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 |
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速报;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加强震区灾害性天气监测,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服务及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水利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清理处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搜索并安全处置被掩埋的放射源。 |
6 |
社会治安组 |
县公安局 |
县武警中队、县教育局、县司法局等 |
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财、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
7 |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
县民政局和县地震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教育局、县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局、县交通局、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县统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刚察分公司等 |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
8 |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
县委宣传部 |
县政府办、县人民武装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地震局等 |
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
9 |
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
县政府办 |
县民政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县红十字会、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等 |
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
2.2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乡(镇)政府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力量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青海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刚察县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刚察县境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刚察县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刚察县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在人口稀疏且远离重大生命线工程地区发生的地震,在地震灾害等级初判时可适当降低灾害等级。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
人员死亡 |
直接经济损失 |
海北州境内 |
特殊情况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占上半年生产总值1%以上 |
M≥7.0级 |
在人口稀疏且远离重大生命线工程地区发生的地震,在地震灾害等级初判时可适当降低灾害等级。 |
重大地震灾害 |
50人以上,300人以下 |
严重经济损失 |
6.0级≤M<7.0级 |
|
较大地震灾害 |
10人以上, 50人以下 |
较重经济损失 |
5.0级≤M<6.0级 |
|
一般地震灾害 |
10人以下 |
一定经济损失 |
4.0级≤M<5.0级 |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分级响应职责
IV级响应启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或在灾区乡(镇)政府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调运生活物资、安置受灾群众。
(2)组织开展地震监测、趋势判定、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
(3)视情向灾区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
Ⅲ级响应启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灾区乡(镇)政府请求,开展以下工作:
(1)视情派遣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等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赴灾区支援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向灾区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后勤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灾害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组。
(5)视情协调非灾区乡(镇)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提出需要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I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县政府领导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
(1)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赴灾区抢救救援。
(2)协调、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
(3)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援助及心理疏导工作,尽快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和秩序。
(4)协调、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的畅通。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迅速组织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8)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乡(镇)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0)向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研究提出需省、州政府支援的事项。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人员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和供水设施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 保障措施
4.1 先期保障
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县地震局的震情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好先期保障工作。
(1)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县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向指挥部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地图。并根据灾区需求,利用已有基础测绘成果制作专题地图,提供专题数据。
(2)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立即抢修、抢通通往灾区道(铁)路,协调调配救灾运输车队运力。
(3)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按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损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4.2 队伍保障
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协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城市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各乡(镇)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保障平时防震减灾工作和震时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4.4 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5 基础设施保障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县级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相关信息。
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电力公司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救援现场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加强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的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6 宣传、培训与演练
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培训资金,结合本地区实际,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宣传、团委、教育、住建、民政、司法、文化、广播电视、科技、地震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各中小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制定演练计划,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5 监测报告
5.1 地震监测预报
根据州政府、县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部署防震减灾工作。根据县政府发布的短期、临震地震预报,及时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5.2 震情速报
县、乡(镇)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根据州短信平台通报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上报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
5.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县政府。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县委、县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重大以上地震灾情,县政府及时报告州政府。
6 响应措施
6.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市政、建筑等各方面的专业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
6.2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隧)等交通运输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6.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老、幼、病、残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6.4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
6.5 加强现场监测
县地震局组织布设,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县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次生灾害,严防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实施应急除险,必要时组织涉险地区人员疏散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方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6.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
6.10 信息发布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6.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县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民政、地震、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按照州政府决策部署,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灾区乡(镇)政府在对地震烈度、灾区范围、人口伤亡、经济损失等地震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依据灾情损失评估结果,共同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县内发生3级以上,4级以下有感地震事件后,县地震局向县委、县政府和州地震局上报震情。
当城镇和矿山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地震局和相关部门在收集震情与社情后,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县政府,县政府督导乡(镇)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和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地震应急工作。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在乡(镇)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所在乡(镇)政府要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县地震局、县政府应急办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
8.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等特殊时期,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工作。
8.4 应对邻区震灾
与我县相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对我县造成影响或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 附 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
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乡(镇)、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民政局、县地震局备案。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民政局、地震局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卫生、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地震局备案。
县民政局、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青海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矿山、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