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夏秋草场实行全面禁牧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2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角城种羊场,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方针政策,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长效机制,进一步保护、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确保农牧民增收,推进牧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和《刚察县2014年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方案》要求,对我县境内460万亩夏秋草场继续实行全面禁牧,现将具体禁牧措施通知如下:

一、在禁牧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马、牛、羊等食草动物;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禁牧区域内的草原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草原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管护义务。

(二)制止放牧和破坏网围栏等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或农牧主管部门。

(三)接受各有关单位的巡查。

三、其它事项

一是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禁牧封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者。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作为县级政府主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禁牧封育的技术指导和日常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指导禁牧区和划区轮牧的有关工作,加强执法并作好监督检查工作,对在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监督检查畜群进入禁牧区放牧。

二是乡(镇)禁牧工作组全面负责本辖区禁牧日常巡查工作。各乡(镇)在进入禁牧区的主要牧道或通道上设立禁牧检查站,每个乡(镇)至少设立1个固定检查站,阻止和劝返要进入禁牧区放牧的牧民群众,同时积极动员和发挥各村草原管护员作用,全面负责全村禁牧日常巡查工作。

三是将禁牧与草原生态补奖资金挂钩,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资金与各村草原管护责任人直接挂钩,切实形成以村民自主禁牧为主,监督管护为辅、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凡被乡、县禁牧领导小组发现偷牧3次以上的自然村,村干部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并暂停发放该自然村草原生态补奖资金,扣除该村管护责任人绩效工资。

四是对在禁牧封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禁牧工作中工作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生态保护效果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追责。

五是凡在刚察县境内(包括三角城种羊场)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事项。

六是各乡(镇)政府,每月15日前,将禁牧工作情况以书面的形式,统一向县科技农牧开发局进行专题报告,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统一梳理汇总后每月底前向县政府督查室进行专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