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刚察县试办牛羊保险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2日 消息来源: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玉农场,县政府各部门,热水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文件精神要求,增强我县高原牦牛、藏系羊本品种养殖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和农牧户的养殖信心,保障牧民群众在灾后及时恢复生产,提高牧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推动我县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体现党的惠农惠民政策,拓展“三农”保险的广度和深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刚察县支公司拟在我县试点开办藏牛羊保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打造高原现代生态畜牧业升级版为举措,积极服务“三农”, 努力扩大畜牧业保险覆盖面,有效提高农牧户参保率,确保损失赔付兑现率,构建市场化的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健全基层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持续长效的畜牧业保险制度体系,着力促进农牧民增收和农村牧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县畜牧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推进我县畜牧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农牧户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提升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实现“尽可能减轻农牧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牧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我县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又好又快发展。

四、试点范围

我县境内从事养殖业的农牧户、养殖大户、家庭牧场、畜牧业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五、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范围:刚察县下属各乡镇农牧民放养的牦牛、藏系羊。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金额牦牛每头2000元,藏系羊300元;保险费率为6%

(三)保险费缴纳方式:依据青海省黄南州河南县近几年开办藏牛羊保险的经验和方式,保险费承担比例分别为:中央财政50%(牦牛60元 、藏系羊10.8元),省财政40%(牦牛48元 、藏系羊7.2元),县财政5%(牦牛6元 、藏系羊0.9元)和农户5%(牦牛6元 、藏系羊0.9元)。

(四)保险资金来源。开办此项保险的资金来源是由县到中央分级上报申请保险费补贴,后按比例分摊。

六、其它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从执政为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开展畜牧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畜牧业保险试办工作领导,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强有力的领导组织,细化责任分工,先期开展保险试点工作的调查、宣传等工作,确保畜牧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宣传,积极引导。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是开展畜牧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前提。各乡(镇)、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面上和点上宣传工作。通过调查摸底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畜牧业保险,引导农牧户自愿参与保险。特别是在扶贫周转母羊、牦牛奶牛基地和羔羊养殖基地建设中,乡(镇)政府一定要做好引导和保险试点工作。

(三)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乡(镇)要充分把握牦牛、藏系羊保险试办工作的重要性,主动加强与刚察县保险公司的衔接和沟通,积极组织人员先期做好农牧户、养殖大户、家庭牧场、畜牧业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摸底,在坚持投保自愿原则的前提下,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由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展局负责牵头,会同刚察县保险公司及各乡(镇),确定先行保险试点重点对象(村)后,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

附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藏系羊、牦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藏系羊、牦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藏系羊、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二)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三)采取以县行政区划为单位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藏系羊、牦牛的死亡,且尸体完整度达到70%(含)以上的(指保险藏系羊、牦牛死亡后残余尸体的重量与其完整尸体的重量之比达到70%及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雪灾(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自雪灾发生后60日内(含)发生的保险藏系羊、牦牛死亡,且该死亡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洪水;

(三)动物疫病: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小反刍兽疫、牛出血性败血病、羊梭菌病、炭疽;

(四)狼害。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三)项中列明的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藏系羊、牦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保险藏系羊、牦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藏系羊、牦牛的死亡;

(五)保险藏系羊、牦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第(三)项中列明的疫病导致死亡;

(六)盗窃、走失、丢失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七)分娩期间死亡的羔羊、犊牛;

(八)正常出栏、日常生活食用及各类淘汰对保险藏系羊、牦牛进行的买卖、宰杀所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瞒报、未报所导致的损失;

(二)灾害发生后,用于救灾、治疗、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所花费的各项费用;

(三)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保险藏系羊每只保险金额300元,保险牦牛每头保险金额2000元。

保险金额=每只(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5%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含)为保险藏系羊、牦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藏系羊、牦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藏系羊、牦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藏系羊、牦牛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藏系羊、牦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藏系羊、牦牛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藏系羊、保险牦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正本;

(二)损失清单;

(三)发生动物疫病后,由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真实合法的疫病证明;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由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真实合法的疫情证明和相应的疫情通报等资料;

(四)发生保险事故后,需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合法的气象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藏系羊、牦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藏系羊、保险牦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例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只(头)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  

(二)发生第四条例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只(头)保险金额-每只(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1-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藏系羊、牦牛与非保险藏系羊、牦牛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藏系羊、牦牛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藏系羊、牦牛每头(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藏系羊、牦牛每头(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保险藏系羊、牦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藏系羊、牦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雪灾:由于冬、春季节降雪量过多,气温低下造成积雪持续不融化,草场被积雪掩埋,致使家畜采食困难或不能采食而发生的牲畜死亡事件。雪灾造成的损失须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气象灾害资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在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不属于洪水责任。

(三)狼害:指藏系羊、牦牛因遭受狼的攻击,而导致的直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