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清单目录表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序号 |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
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等级 |
使用条件 |
裁 量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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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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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 |
家畜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每头(只)处二十元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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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家禽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每羽处一元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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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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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拒不改正 |
种用动物未用于繁育活动或乳用动物未用于乳品生产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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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种用动物用于繁育活动或乳用动物用于乳品生产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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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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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拒不改正 |
未经清洗、消毒运载工具再次用于运输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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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清洗、消毒运载工具多次用于运输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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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
可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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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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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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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一般 |
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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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引起三类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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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引起二类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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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引起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或造成重大动物疫情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至五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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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 |
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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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绝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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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引起三类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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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引起二类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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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引起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或造成重大动物疫情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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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引进的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未染有动物疫病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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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引进的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动物疫病,未造成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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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引进的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三类动物疫病,并造成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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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引进的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二类动物疫病,并造成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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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引进的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一类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或新发病,或引入省内没有的动物疫病的,造成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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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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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 |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未染有无规定疫病区规定的疫病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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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染有无规定疫病区规定的疫病,没有造成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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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将无规定疫病区未发生的或者已消灭的三类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疫病区,导致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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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将无规定疫病区未发生或者已消灭的二类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疫病区,导致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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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将无规定疫病区未发生或者已消灭的一类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疫病区,导致疫病大规模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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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主 |
货值在一万元以下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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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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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货值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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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货值在三十万元以上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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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承运人 |
货值在一万元以下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一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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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一点五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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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货值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二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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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货值在三十万元以上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三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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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补检合格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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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补检不合格,未造成严重后果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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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补检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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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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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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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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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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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三类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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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二类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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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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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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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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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 |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反规定发布非重大动物疫情的个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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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规定发布非重大动物疫情的单位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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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的个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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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的单位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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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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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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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在三千元至三万元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但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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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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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动物诊疗机构造成疫情扩散 |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较重 |
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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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二类动物疫病扩散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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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扩散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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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第一次违法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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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第二次违法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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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第三次以上违法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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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一般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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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二、三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一年动物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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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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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一般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不含兽用生物制品)和兽医器械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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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一年动物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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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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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一般 |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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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情节严重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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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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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拒不改正 |
个 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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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单 位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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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 |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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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拒不改正 |
个 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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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单 位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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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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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拒不改正 |
个 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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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单 位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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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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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拒不改正 |
个 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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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单 位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序号 |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
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等级 |
适 用 情 形 |
裁 量 标 准 |
1 |
畜牧兽医工作站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行为或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行为或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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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构成犯罪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序号 |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等级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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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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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4 |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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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序号 |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等级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畜牧兽医工作站 |
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 |
执业兽医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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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执业兽医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4 |
执业兽医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序号 |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
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等级 |
适 用 情 形 |
裁 量 标 准 |
1 |
畜牧兽医工作站 |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
较重 |
情节严重 |
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
||||
2 |
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
一般 |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未影响防控工作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
|
较重 |
情节严重 |
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序号 |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
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等级 |
适 用 情 形 |
裁 量 标 准 |
1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2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引起三类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引起二类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八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引起一类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序号 |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
违 法 行 为 |
处 罚 依 据 |
适 用 情 形 |
裁 量 标 准 |
|
1 |
动物卫生 监督所 |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 |
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拒绝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引起三类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引起二类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引起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或造成重大动物疫情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
||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 |
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3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
|
拒不改正 |
未造成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造成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4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转让《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伪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 |
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拒绝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引起三类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引起二类动物疫病传播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引起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或造成重大动物疫情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
自由裁量 |
实施单位 |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
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第32号令)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处 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3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 |
刚察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
2 |
假冒、伪造肥料 |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第32号令)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处 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3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 |
刚察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
3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6月23日农业部第32号令)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处 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3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 |
刚察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
4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第32号令)第二 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 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以下罚款: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有违法所得,处 2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20000元以 下、10000元以下。 |
刚察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
5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第32号令)第二 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 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以下罚款: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有违法所得,处 2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20000元以 下、10000元以下。 |
刚察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
6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6月23日农业部第32号令)第二 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 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以下罚款:登记证、登记 证号的; |
有违法所得,处 2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20000元以 下、10000元以下。 |
刚察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
序号 |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使用条件 |
自由裁量 处罚幅度 |
|
1 |
农机站 |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为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
农业部72号令《联合收割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53条 |
一般 |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为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
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2 |
联合收割及运转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 |
农业部72号令《联合收割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53条 |
一般 |
联合收割及运转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 |
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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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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