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政策解读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解读
来源:县财政局    时间:2020年03月06日    

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2019年税收工作的主题。税务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政策特点

与此前相比,这次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

政策调整前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00万

从业人数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调整后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       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       不超过5000万元

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政策调整前  

实际税负10%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政策调整后

实际税负5%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实际税负10% 

对年应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举例说明:

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内,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盒资产总额符合条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盒禁止行业,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25%×20%+200×50%×20%=25(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        比例       税率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25%       20%

超过100万元但

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50%      20%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查账         核定

查账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盒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         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         不超过5000万元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 =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 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优惠

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5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盒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政策特点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扩大克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政策调整前

年销售收入        不超过3000万元

从业人数         不超过200人

资产总额         不超过3000万元

政策调整后

年销售收入        不超过5000万元

从业人数         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         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现行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年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现行规定和财税〔2018〕

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注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月(季)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举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举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注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注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举例:

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纳税期限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政策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一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预缴增值税政策适用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开具专用发票并已缴纳税款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019年1月(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关文件
首 页 | 刚察农牧网
版权所有:刚察县人民政府   Copyright(C) 2007 www.gangcha.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青ICP备0900007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322240001
联系:刚察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0970-865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