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推进中小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家庭农(牧)场高质量发展,缓解融资困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和引导我县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起草拟定《刚察县财政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该办法共计八大章,三十五条。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刚察县实际,由县财政局拟定了《刚察县财政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准备起草前期工作中,先后征求了、青海省金融监管局、青海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青海省财政厅企业处、金融处相关专家意见建议,斗拉县长、吉狮卫副县长也提出了意见建议,为起草工作打牢基础。在起草过程中,与专家组进行了7次电话会议,对《办法》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问题开展论证,从专业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听取意见建议,先后进行了8次修改。《办法》草案拟定后,由于疫情影响,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成员单位先后召开了两次腾讯视频论证会,其中:第一次论证会为专家论证会,会议邀请到青海省政府法制办法规处处长宋毅炜、青海省财政厅企业处副处长周国、青海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副处长徐金良、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师陈佳参加并发表专家意见;第二次论证会为成员单位论证会,会议邀请到刚察县税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县审计局、中国农业银行刚察县支行、刚察农商银行、中国邮储银行刚察县西大街支行、青海省农担公司刚察分公司负责人及部分企业代表并听取意见。综合以上意见《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拟定,初稿拟定后提交财政局法律顾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和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结果为无违反法律法规情况,对《办法》无异议,符合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按照刚察各项实际情况,系统参照了各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办法》。《办法》所称刚察县财政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经营成本补助、贴息补助、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稳产增产补助、示范单位补助等方式支持县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 500 万元。(二)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请工作,以及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成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县财政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分管领导作为成员,负责审议决定具体申请事项。(三)支持范围和对象:刚察县财政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经营成本补助、贴息补助、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稳产增产补助、示范单位补助等5种方式支持县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发展的专项资金。(四)支持方式及补偿标准:1.经营成本补助。主要对中小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用水、用电、采暖费用予以补助。申请日前一年内实际产生的费用金额为依据进行全额补助,但补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2.贴息补助。主要对中小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取得的企业流动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所产生的利息予以补助,单个主体(或同一控制人所属的多个主体)申请贴息补助的企业流动性贷款额度应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额度应累计不超过50万元。3.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补助。主要对中小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一定金额的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特点,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确定拟补助金额,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采用分期支付方式,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情况,预先拨付不超过拟补助金额30%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实际指标完成情况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4.稳产增产补助。主要对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金额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按申请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予以补助,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5.示范单位补助。主要对省级(包含)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牧)场等给与补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国家级示范社一次性补助20万元,省级示范社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五、申报程序及审批程序:1.申报程序。申请人应于财政局公布关于开展专项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县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合规告知通知书。2.审批程序:申请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具体申请事项并作出是否支持的决定,决定通过后需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包括项目名称、申请人信息、支持金额及支持方式等,主动接受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公布后应当自日起10日内,一次性足额向被支持对象发放专项资金。六、资金使用及监督:县财政局每年对被支持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县财政局认为有必要的,可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支持,财政局每年度应就专项资金相关事项向县人民政府作专项报告,具体包括:专项资金申请情况、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七、法律责任:以虚报、冒领、骗取等手段获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县财政局将全额收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同时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八、附则: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