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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关于《刚察县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办法

(试行)》起草说明

 

《刚察县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一是切实减轻贫困残疾人家庭在扶养和长期看护等方面的困难,建立健全以社会机构为依托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机制。二是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履约,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相关制度,全面落实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二是进一步理顺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工作程序、日常管理、资金使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后衔接。三是将服务范围、范围内容、资金管理、双方履约得到更加具体化,制度化。四是便于开展对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三、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1.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残联下发的《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15〕18号);

2.海北州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贯彻意见》(北政 〔2016〕24 号)。

四、起草《办法》的过程

为了顺利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各项工作,规范工作中的细节问题。县残联党组高度重视《办法》的起草工作,党组书记亲自安排部署,分管理事长具体抓落实。《办法》编制经历了动员部署、研究讨论、起草、意见征求、修改完善阶段。3月9日,县残联党组组织召开了党组会议进行研讨,在县残联内部反复征求科室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与此项工作有关的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的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根据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再次修改完善,最终制定了刚察县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并提交第十七届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说明

本办法自20226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2615日至2024615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     

             2022年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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