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政策解读
关于《刚察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的起草说明
来源:    时间:2021年12月08日    

刚察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为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2013年5月1日,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布实施《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4年 1月2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又发布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办湿字〔2014〕6号)文件。2016年11月30日,刚察县人民政府向青海省林业厅提交了《关于申请建立青海刚察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的请示》。2016年12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天津蓟县州河等134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湿发〔2016〕193号)文件,批准我县沙柳河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试点建设期限为5年。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起草编制的《办法》,一是履行《湿地公约》和积极响应国家湿地保护行动的需要;二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谱写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的需要;三是弘扬湿地文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四是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需要。

三、制定《办法》的主要法规和文件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法规、规章

1.《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

2.《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四、起草《办法》的过程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202111起草了本《办法》。《办法》在初期拟稿时征求了沙柳河镇、伊克乌兰乡、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意见征求期限为10工作日县自然资源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根据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再次修改完善,最终制定了刚察沙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并提交第十七届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文件实行日期及有效说明

本办法自20221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2120日至2027120

相关文件
首 页 | 刚察农牧网
版权所有:刚察县人民政府   Copyright(C) 2007 www.gangcha.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青ICP备0900007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322240001
联系:刚察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0970-865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