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查处力度,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使用和管理举报奖励资金,鼓励全民参与,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社会共治共防的安全生产格局。结合我县实际,县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起草了《细则》。
二、制定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青海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安办〔2023〕5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
三、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三十四条,明确了制定的依据、举报范围的判定、举报的办理、举报奖励的资金和举报人的义务与责任。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明确了举报奖励原则和标准: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由监管部门立案处罚后,分别对有功的举报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给予举报奖励资金,最低奖励不得低于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般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监管部门给予罚款处罚的,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金,最低奖励不低于3000元;监管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奖励(除自然灾害以外),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属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员排查未发现的,各受理部门可酌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制定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过程
为确保《实施细则》切合我县实际,县安委办广泛征求了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4条,对采纳的意见与相关部门对接后形成一致意见,并做了修改和完善。根据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再次修改完善,最终制定了《刚察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提交第十七届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