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问:制定《清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对刚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报送市(州)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及编码的通知》,特公布我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及编码。
问:刚察县县级哪些主体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清单》中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问: 哪些主体不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确实要制定,应该怎么做?
答: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问:制定主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该遵守哪些程序?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和登记等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
问:制定主体如何确定?
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