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刚察县现役军人立功获奖地方政府褒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强军思想,鼓励社会优秀青年参军入伍,积极开展好拥军优属活动,激发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军营的政治热情,营造良好的参军氛围,有效落实军人褒奖优待体系政策,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刚察县现役军人立功获奖地方政府褒奖暂行办法》共13条。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对起草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第四条,收到喜报和奖励通知后信息审查、登记及送喜好的时限;第五条,送喜报相关部门的规定;第六条,奖励标准;第七条,经费保障;第八条,立功受奖喜送达情况汇总上报;第九条,立功荣誉事迹宣传工作;第十条,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开展慰问;第十一条,喜报和奖励通知寄出部队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第十三条,本办法的时间期限。
1.奖励对象
荣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刚察籍现役军人。
2.奖励标准
获军级以上单位荣誉称号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荣立一等功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荣立二等功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荣立三等功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荣获“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军官、学员)称号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县政府第十七届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刚察县现役军人立功获奖地方政府褒奖暂行办法》“四有”优秀士兵称号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因海北州其他三县均为1000元,同时州局要求刚察县“四有”优秀士兵奖励金提高标准,为此修改为1000元)。
3.奖励依据
以所在部队发出的喜报、立功受奖通知书。
4.奖励办法
(一)奖励经费:设立刚察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荣誉金,纳入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奖励工作: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一等功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军分区(警备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二等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三等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三、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4.《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
5.《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四、起草《办法》的过程
刚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广泛征求了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等30个部门的意见建议,同步在网站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征求意见,并按照各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再次修改完善,最终制定了《刚察县现役军人立功获奖地方政府褒奖办法》,并提交第十七届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说明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7月1日。
刚察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