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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一、出台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青海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5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分步实施、稳妥推进、逐步扩面的工作思路,利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构建覆盖全民的长护险制度体系。第二部分是制度政策,按照国家层面统一规范政策制度,对实行长护险参保范围、基金筹资、待遇标准、基金管理、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明确政策规定。一是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二是基金筹资,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由个人和政府共同缴费。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不单独筹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三是待遇享受,全省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经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可通过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方式享受待遇。职工参保人报销比例为70%左右,城乡居民参保人报销为50%左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四是基金管理,实行市(州)级统筹,基金统一建账、统筹使用。待条件成熟,适时实行基金省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等。长护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强化信息化监管。五是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统一规范失能评估和护理服务管理。评估机构和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提升城乡基层服务可及性。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六是信息系统,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强化长护险参保、缴费、失能评估申请等全业务链条的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推进长护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设。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政策宣传3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执行要求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国家和省级明确的政策制度框架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间加强协作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制度可落实、基金可持续、财力可承受。


解读机关: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侯 丽

联系电话:0971-817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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