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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刚察县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的起草说明
来源: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现就《刚察县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健全林草资源管护体系,强化护林(草)员的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护作用。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起草了《细则》。

二、制定《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七章二十九条,涵盖总则、职责分工、选聘续聘解聘、管护职责及动态调整、考核监督、保障措施、附则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总体框架与管理机制

定义与范围:界定生态护林员为受聘从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包括国有林、非国有林、草原、湿地、脱贫人口等五类管护员。

协调机制:建立由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财政局、乡镇政府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将护林员纳入林(草)长制和联动系统管理,实现网格化管护。

 资金用途:明确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劳务报酬,标准根据管护面积、难易程度及资金量确定。

(二)细化各方职责分工

县级部门: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牵头制定方案、管理和考核制度、培训及报酬兑现;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与监管;农牧水利和科技(乡村振兴)局负责身份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和省种羊繁育推广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生态护林员的选聘、续聘、解聘、协议签订、日常管理、考核及动态调整等,并上报相关部门。

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等工作,做好源头监管。

(三)规范选聘、续聘与解聘流程

原则与条件:选聘、续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依法规范原则,每户原则上仅限1人担任(边远艰苦地区以及需要长期驻地管护的,可安排夫妻进行管护)。护林员须具备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胜任野外工作的身体素质,且为18至60周岁的女性或18至65周岁的男性,并持有当地农牧业户口。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脱贫人口等群体。

程序:包括发布公告、申请人申报、乡镇审核、村民委员会公示、乡镇及相关部门聘用等环节,聘用期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可续聘。

解聘管理:明确解聘情形及程序,需记载原因、发布公告、通知本人并备案。

(四)明确管护职责与动态调整

管护职责:涵盖宣传法规、制止破坏行为、日常巡护(每月不少于18天)、规范使用APP巡护系统、捡拾垃圾(每年100公斤)等9项内容。

动态调整:列举10类需调整的情形(如身体不适、考核不合格、违规等),调整后按程序补聘。

(五)强化考核监督与奖惩

 考核机制:实行日常与年终考核,结果与报酬、续聘挂钩,林管员报酬分为70%基础部分(按月/季度发放)和30%绩效部分(年底考核合格后发放),草管员报酬分为80%基础部分(按月/季度发放)和20%绩效部分(年底考核合格后发放)

奖惩措施:对管护成效显著等情形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考核不称职、弄虚作假等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减报酬或解聘。

(六)完善保障措施

包括资金发放(通过“一卡通”)、岗前培训、购买人身意外险、配备巡护装备、建立三级档案、强化监督检查等,要求护林员APP巡护上线率达45%以上。

三、制定《细则》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青海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

四、起草《细则》的过程

为规范整合生态管护队伍,健全全县林草资源管护体系,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护作用,确保办法切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细则》及征求意见公告,广泛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意见。共发放征求意见函15份,收到反馈意见12份,均无修改意见。现提请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说明

本细则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6年5月20日至202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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