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刚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进一步筑牢全县安全生产防线。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举报受理与奖励资金管理职责。《办法》共四十五条,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结案工作,对符合《办法》规定的按照奖励资金标准申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的审核、报批、发放工作。
(二)举报奖励认定标准。《办法》明确了对各类事故隐患奖励标准:重大事故隐患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一般事故隐患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元,查实但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100元至200元的奖励);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查实但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奖励;瞒报谎报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人员死亡事故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累计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1人3万元、较大事故1人4万元、重大事故1人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1人6万元计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瞒报谎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给予奖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相应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青政办〔2024〕29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
四、起草《办法》的过程
为切实增强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办法》贴合我县实际,广泛征求各成员单位及社会群众意见建议,共发放征求意见函11份,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开征集意见信息1条。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已按程序完成修改完善,其余单位及社会公众均无异议,据此形成《刚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说明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6年5月20日至2031年5月20日。